案例分析—体罚学生意外死亡老师应担何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0:302002年4月12日,某县中学对该校学生进行教育整理,对学生外表进行大检查。次日晚7时许,校园领导带领各班班主任将高一年级外表不合格的同学叫到校办公室外站立,由被告人冯某(该校高一年级组长)对外表不合格的同学进行教育,在教育学生谢某(男,17岁)时,谢某说:“你的头发比我的还长”,并搀杂一些谩骂言语。冯某即打谢某一耳光。谢某的班主任李某和柴某听见后赶至现场。李某上前打谢一耳光并令其跪下,谢不跪,李与谢发作抓扯,柴某见状也上前打谢一耳光。因相互发作抓扯称谢抬头倒地,李摔在谢身上。李某发现谢某倒地后身体出现异常,即拨打电话向医师呼救,并及时送谢去当地医院抢救。当晚8时50分,谢某逝世。经四川华西法医学判定中心判定:1、谢某死于心脏决裂所形成的的心包填塞。2、谢某心脏决裂是在病理基础上发作的。3、谢某死前曾有被打耳光心情激动等诱因,能够诱发病理性心脏决裂。
案发后,该校园和冯某、李某、柴某三人先后向谢某近亲属补偿了22.8万元。
[不合]:
本案在审理中,对三被告人的行为怎么定性,存在以下四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冯某、李某和柴某身为教师,公开在校园当着众人面以打耳光的暴力手段,令谢下跪凌辱谢某,形成谢某心情激动,称谢某心脏决裂逝世,其行为构成凌辱罪。
第二种定见:冯某、李某和柴某对谢某施行打耳光等行为,意为教育谢某,却因三人的行为导称谢某心情激动,心脏决裂而亡,属应当预见会形成危害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和自傲而没有预见,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第三种定见:三被告人因谢某不服教育,便别离上前施行打耳光、抓扯称谢某倒地遭到损伤,系成心损伤谢某的身体健康的行为,属成心损伤罪。
第四种定见:三被告人均系谢某的教师,谢某作为一个在校学生违背校纪,三被告对谢某进行教育属职责所在。谢某不服教育谩骂教师,教师愤慨打谢一耳光,谢却与教师发作抓扯,称谢倒地。三被告人对谢某形成心情激动,称谢心脏决裂逝世,纯属偶然。谢某的心脏决裂是在病理基础上发作的。谢某的逝世是三被告人其时不能预见的原因形成的,属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故三被告人不该承当刑事责任。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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