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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所得税优惠取消后的税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2:10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令实施后,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本来履行的再出资退税、特许权使用费免税和定时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方针面对撤销。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方针撤销后有关事项处理的告诉》(国税发〔2008〕23号),就这一问题作了清晰。
一、原外商出资企业的外国出资者享用的再出资退税方针撤销后的税务处理。
按原外商出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则,外商出资企业的外国出资者将其从该企业获得的赢利在提取前直接用于添加注册本钱,或许在提取后直接用于出资举行其他外商出资企业,只需运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出资者请求,税务机关同意,可享用交还其再出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40%的税款。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国出资者享用的再出资退税方针不再履行,可外国出资者从该企业获得的2007年度税后赢利直接用于添加注册本钱,或许用于出资举行其他外商出资企业,能否在新税法过渡期间持续享用再出资退税优惠方针?国税发〔2008〕23号文第一条规则给出清晰的答复,即外国出资者从外商出资企业获得的税后赢利直接再出本钱企业添加注册本钱,或许作为本钱出资开办其他外商出资企业,凡在2007年末曾经完结再出资事项,并且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结改变或许注册挂号的,能够按照常外企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则,给予处理再出资退税。不过,需求留意的是,国税发〔2008〕23号文对外国出资者在2007年末曾经用2007年度预分配赢利进行再出资的,规则不再给予退税。
二、原外国企业从我国获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撤销后的税务处理。
根据旧外企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则,外国企业从我国获得的部分所得能够享用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方针。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上述这些优惠方针是否持续履行呢?根据国税发〔2008〕23号文第二条规则,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能或许供给借款等获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触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末曾经签定,且契合旧外企所得税法规则的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同意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用期内可持续给予免税。这些合同的有用期是不包含延期、弥补合同或扩展的条款的,这一限定要引起留意。
三、原享用定时减免税优惠的外商出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改变的税务处理。
为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顺畅实施,国发〔2007〕39号文对本来享用定时减免税优惠、而在2007年末还没有悉数享用优惠的外商出资企业,给予五年过渡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商出资企业因为遭到微观经济方针调整或许企业本身运营条件发生改变等要素影响,本来享用定时减免税优惠的外商出资企业生产运营事务性质或运营期发生了改变,导致其不契合享用定时减免税优惠的规则条件。面对这样的状况,是否应当按照常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则,给予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呢?国税发〔2008〕23号文第三条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原享用定时减免税优惠的外商出资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运营事务内容和运营期限等改变状况进行审阅。假如发现这类企业,仍应根据旧外企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则,补缴其此前(包含在优惠过渡期内)现已享用的定时减免税税款。也就是说,本来享用定时减免税优惠的外商出资企业,要是生产运营期限或许其他条件发生改变,将面对被补缴此前现已享用定时减免税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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