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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12:01

概念
本罪是指伪造现实诬告栽赃别人,,意图使别人受刑事追查,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规范
依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则,行为人伪造现实诬告栽赃别人,意图使别人受刑事追查,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施行诬告栽赃行为,有必要到达“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违法,予以立案侦查。
违法构成
违法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需到达法定刑的人即可构成。假如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要从重处分。
违法客体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妄图假借同法机关完成其诬害无辜的意图。这种违法不只侵略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声誉遭到损害,而且或许导致错捕、错判,乃至错杀的严重成果,形成冤假错案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坏司法机关的威信。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栽赃进步为宪法准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略,制止用任何办法对公民进行凌辱、诋毁和诬告栽赃。
违法片面方面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直接成心,即明知自己在伪造现实,向有关机关或揭发就会发作被揭发人遭受刑事追查的损害成果,但决意为之,而且期望这一害成果发作。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栽赃、宣泄私愤;有的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别有用心,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嫁祸别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论其动机怎么,其意图都是为了使别人遭到刑事追查。假如不具有这一意图,而只是是为了比如损坏别人声誉,阻挠别人升官而伪造现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本钱罪。然,行为人施行了诬告栽赃的行为,但是否完成了其意图即别人是否已遭到刑事究,则不影响本罪建立。至于遭到刑事追查,则是指公安、查看、法院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对所揭发的现实已立案查处。
违法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别人违法的现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揭发,或采纳其他办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查活动。(1)有必要伪造违法现实,即无中有、栽赃栽赃、借题发挥把臆造的或别人的违法现实强加于被害人。所伪造的犯现实,只需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查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伪造详细情与依据。(2)有必要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揭发,或许采纳其他办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查活动。揭发办法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的、直接的等等。假如只伪造违法现实,既不揭发,也不采纳其他办法引起司法关追查的,则不构本钱罪。(3)有必要有特定的目标。假如没有特定目标,则不行|能导致司法机关追查或人的刑事责任,因此不会侵略别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目标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需揭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承认目标是谁就构成诬告栽赃罪。至于被诬害的目标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仍是正在服刑的监犯,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遭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建立。诬害没有到达法定年龄或许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入违法,归于目标不能犯,仍构成诬告栽赃罪。(4)因为本罪规则在“侵略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违法的,不建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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