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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报废车改装再卖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1:05
案情
王某,男,32岁,从事二手车买卖生意。2013年2月,王某从别人手中以5万元的价格购进一辆作废卡车,随后又花2万元购买了非标的轿车零部件,对这辆作废卡车进行改装。2013年4月,王某以13万的价格将改装卡车卖给不知情的徐某。2013年6月,徐某驾驭车辆运送货品时,车辆因制动失灵撞上行人蒋某,形成蒋某重伤。徐某在去轿车修补厂修补轿车时,被修车师傅奉告该车为作废车辆改装而成,徐某随即报案。后,检察院以王某犯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呈现四种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王某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构成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产品罪。第三种定见以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第四种定见以为,王某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剖析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和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产品罪归于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罪,而交通肇事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归于损害公共安全罪。购买作废车改装后又出卖的行为不只损坏了正常的商场经济次序,一起也对公共安全形成了潜在的要挟和风险。所以,王某的这一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而终究应以何罪对其进行科罪量刑,则要进行归纳剖析。
一、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丢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归于典型的过错损害公共安全罪,其片面方面是过错,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许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形成严峻成果的心思状况。
本案中,王某作为从事二手车买卖的“内行人”,明知作废车改装后运用存在严峻的安全风险、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而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仍将车辆卖给了不知情的徐某,片面上听任损害成果的发作,归于直接成心,不是过错的心思状况,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王某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榜首百一十四条、榜首百一十五条规则了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客观方面体现为采纳和放火、决水、爆破以及投进风险物质等办法适当的其他的风险办法。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即行为人明知其施行的风险办法会损害公共安全,即损害不特定的大都人的生命、健康或许公私产业安全,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司法实践中,这类案子除少数对损害公共安全的严峻成果持期望情绪归于直接成心外,其他大都持听任情绪归于直接成心。
改装作废车有着严峻的安全风险,在道路上行进对不特定大都人的人身和产业具有潜在的巨大要挟,其风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破等风险办法适当。改装、出售作废车者多为寻求不合法利益而为之,而对改装的作废车对公共安全或许形成的风险则持听任情绪。本案中,王某明知改装、出售作废的车辆在运用时或许会对不特定大都人的生命、健康和产业安全形成损害,却为了寻求不合法利益,而听任这种损害成果的发作,故王某的行为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三、王某构成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产品罪
《刑法》榜首百四十六条规则了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产品罪,该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出产或许出售不契合保证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许其他不契合保证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而且形成严峻成果的行为。
该罪的违法对象是不契合保证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许其他产品。这儿的其他产品,是指除上述产品以外的具有与上述产品适当的风险性、损害性,一旦发作事端,就会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及产业或许形成较大丢失的产品。
本案中,王某购买非标的零部件改装了作废车,不契合卡车的国家规范和行业规范,其明知所改装的卡车不契合规范而依然予以出售获利,且该改装车在运用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人重伤的严峻成果,王某的行为契合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故王某构成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产品罪。
四、王某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榜首百四十条规则了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该罪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且一般具有不合法牟利的意图。行为人的成心体现为成心制作伪劣产品,或许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出卖,或许是在出售的产品成心掺杂、掺假。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须到达5万元以上才干构成该罪。
本案中,王某以不合法牟利为意图,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售改装的作废车,金额到达5万以上,契合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
五、本案中幻想竞合、法条竞合的处理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和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产品罪为法条竞合,依据《刑法》榜首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出产、出售本节榜首百四十一条至榜首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则的违法,一起又构成本节榜首百四十条规则之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依据该条规则,王某的出售金额为13万,按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产品罪来处分比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处分要重,所以,应按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产品罪对王某进行科罪处分。
而王某的一行为触犯了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产品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归于幻想竞合,应择一重罪处分,所以对王某应以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量刑。
综上,王某的行为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故笔者赞同第四种定见。
作者:朱莉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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