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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经济合同相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0:46
签定劳作合同不得收取押金的规则
签定劳作合同不得收取典当金
劳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告诉》
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劳作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典当金。对违背以上规则的,应依照劳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作管理实在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的告诉》和劳作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履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则请示”的复函》的规则,由公安部门和劳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当即交还给劳作者自己。
附一:劳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作管理实在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的告诉》
企业不得向员工收取钱银、什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拘留或许典当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私行拘留、典当员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典当金的,公安部门、劳作督查组织应责令企业当即交还员工自己。
附二:劳作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履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则的请示”的复函》
当时,一些企业在与员工树立劳作联系时私行向员工收取钱银、什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许“危险金”,这一做法违背国家关于劳作联系当事人相等、自愿和协商一致树立劳作联系的规则,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予以阻止。劳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曾于本年三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作管理实在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的告诉》,对阻止企业收取典当金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则。相同,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员工收取钱银、什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危险金”。对私行收取典当金的,劳作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当即交还给员工自己。
经济合同不同于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不得收取或约好各种方式的典当金;经济合同、承包合同不得替代劳作合同。
劳作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员工交纳典当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阻止的请示〉的复函》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员工树立劳作联系后,依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依照员工自己自愿准则向员工收取“危险典当金”及要求员工全员入股等企业出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则调整规模。可是,用人单位不能以免除劳作联系等为由强制员工交纳危险典当金及要求员工入股。不然,由此引发的劳作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规则处理。
选用人员时不得收取的费用
用人单位在接收、选用员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他们的集资、危险基金、典当金、保证金、报名、训练、体检等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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