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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69 号
《排污费征收运用办理法令》现已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朱镕基
二○○三年一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运用的办理,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交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会集处理设备排放污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交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或许处置设备、场所并契合环境保护规范,或许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或许处置设备、场所经改造契合环境保护规范的,自建成或许改造完结之日起,不再交纳排污费。
国家活跃推动城市污水和废物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废物会集处理的收费方法另行拟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责任,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运用作业的辅导、办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运用有必要严厉实施“出入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概上缴财务,环境保护法律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务予以保证。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悉数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抢占或许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抢占或许移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指控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品种、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则,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品种、数量,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则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品种、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品种、数量经核定后,由担任污染物排放核定作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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