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解除婚姻人身关系案件再审的特殊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9:23
【案情】甲男和乙女同到法院要求离婚,甲男向法院隐秘了乙女系精神病患者的现实。经法院调停,两边达到了离婚协议,协议仅免除两边的人身联系,并无产业切割的内容,该调停书经两边当事人签收后已发作法令效力。一周后,乙女父亲提出其女在调停时患有精神病,甲男成心隐秘乙女患精神病的现实导致法院未告诉乙女的法定监护人参与参与调停,该案的处理严峻违背了法定程序,要求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经查,乙女在调停时的确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才能人。
【不合】对本案能否立案再审,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能够立案再审。理由是,在调停时,乙女系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实在意思,在其法定署理人未参与的情况下,其所作出的决议并不是其实在意思表明,该调停协议违背了自愿准则。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调停协议显着违背自愿准则应予再审的规则,能够立案再审。此外,如不立案再审则不利于维护无民事行为才能人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会给动机不良的另一方当事人躲避法令供给时机,法院立案再审能够使处于弱势位置的当事人取得救助。
另一种定见以为,不能立案再审。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标准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定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则,人民法院判定、调停、免除婚姻联系的案子,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就产业切割问题请求再审的在外。两边当事人的人身联系现现已过法院调停分开了,该收效调停协议对两边当事人有约束力,法院应维护调停协议的稳定性,不该受理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一起,对触及婚姻联系的调停协议有必定的特殊性,即免除婚姻联系的调停协议一旦收效,当事人一方或两边有或许与别人建立新的婚姻联系,而新的婚姻联系应当依法遭到维护,不答应随意废弃。
【分析】根据现行有关法令、司法解释的规则,对免除婚姻人身联系的案子,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对本案如不予受理再审请求,则对精神病人乙女来说是不公平的,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维护。对本案能否立案再审,法院好像处于两难之地。
笔者以为,对本案是否再审,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假如甲、乙有一方已再婚则不能立案再审。理由是提起再审触及到再婚者爱人的婚姻权力,对再婚者爱人来说,其是好心无过错的,其彻底有理由信任法院作出关于离婚的调停协议具有法令效力,其权力应受法令维护。
假如甲、乙均未再婚,则不存在影响第三人婚姻权力的景象,能够立案再审。理由如下:
1、乙女系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在其法定监护人未参与的情况下达到的离婚调停协议违背了法定程序。民事案子应当是在当事人积极参与下而构成裁判、调停成果,这儿的当事人包含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的法定监护人,不然得出的裁判、调停定论侵略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根本法令权力,因而应当答应引发再审。法定监护人是我国法令规则的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民现实体权力和诉讼权力而建立的一种署理准则,法院在审理触及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参与诉讼的案子时,依法应进行检查并告诉其法定署理人参与诉讼,不然法院作出的裁判或掌管调停达到的协议就违背了法定程序,也影响了对案子的正确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4款规则,人民法院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同理,假如调停时,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处理的,也应当再审。
2、在乙女法定监护人未参与的情况下,达到关于离婚的调停协议违背了调停须自愿的准则。自愿准则是指进行调停工作和达到调停协议时,要求两边当事人彻底自愿,所达到的调停协议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在本案中,从表面上来看,乙女是自愿赞同离婚的,但乙女系精神病人,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思维,对作出赞同离婚,对其权力有严重影响的决议,应依法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赞同。乙女的这种自愿不是法令意义上当事人的实在意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则,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调停书,提出根据证明调停违背自愿准则或许调停协议的内容违背法令的,能够请求再审;经人民法院检查事实的,应当再审。因而,对本案进行再审有法令上的根据。
【不合】对本案能否立案再审,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能够立案再审。理由是,在调停时,乙女系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实在意思,在其法定署理人未参与的情况下,其所作出的决议并不是其实在意思表明,该调停协议违背了自愿准则。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调停协议显着违背自愿准则应予再审的规则,能够立案再审。此外,如不立案再审则不利于维护无民事行为才能人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会给动机不良的另一方当事人躲避法令供给时机,法院立案再审能够使处于弱势位置的当事人取得救助。
另一种定见以为,不能立案再审。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标准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定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则,人民法院判定、调停、免除婚姻联系的案子,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就产业切割问题请求再审的在外。两边当事人的人身联系现现已过法院调停分开了,该收效调停协议对两边当事人有约束力,法院应维护调停协议的稳定性,不该受理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一起,对触及婚姻联系的调停协议有必定的特殊性,即免除婚姻联系的调停协议一旦收效,当事人一方或两边有或许与别人建立新的婚姻联系,而新的婚姻联系应当依法遭到维护,不答应随意废弃。
【分析】根据现行有关法令、司法解释的规则,对免除婚姻人身联系的案子,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对本案如不予受理再审请求,则对精神病人乙女来说是不公平的,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维护。对本案能否立案再审,法院好像处于两难之地。
笔者以为,对本案是否再审,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假如甲、乙有一方已再婚则不能立案再审。理由是提起再审触及到再婚者爱人的婚姻权力,对再婚者爱人来说,其是好心无过错的,其彻底有理由信任法院作出关于离婚的调停协议具有法令效力,其权力应受法令维护。
假如甲、乙均未再婚,则不存在影响第三人婚姻权力的景象,能够立案再审。理由如下:
1、乙女系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在其法定监护人未参与的情况下达到的离婚调停协议违背了法定程序。民事案子应当是在当事人积极参与下而构成裁判、调停成果,这儿的当事人包含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的法定监护人,不然得出的裁判、调停定论侵略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根本法令权力,因而应当答应引发再审。法定监护人是我国法令规则的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民现实体权力和诉讼权力而建立的一种署理准则,法院在审理触及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参与诉讼的案子时,依法应进行检查并告诉其法定署理人参与诉讼,不然法院作出的裁判或掌管调停达到的协议就违背了法定程序,也影响了对案子的正确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4款规则,人民法院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同理,假如调停时,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处理的,也应当再审。
2、在乙女法定监护人未参与的情况下,达到关于离婚的调停协议违背了调停须自愿的准则。自愿准则是指进行调停工作和达到调停协议时,要求两边当事人彻底自愿,所达到的调停协议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在本案中,从表面上来看,乙女是自愿赞同离婚的,但乙女系精神病人,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思维,对作出赞同离婚,对其权力有严重影响的决议,应依法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赞同。乙女的这种自愿不是法令意义上当事人的实在意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则,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调停书,提出根据证明调停违背自愿准则或许调停协议的内容违背法令的,能够请求再审;经人民法院检查事实的,应当再审。因而,对本案进行再审有法令上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