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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09:19
档案办理违法违纪行为处置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 令
第 30 号
《档案办理违法违纪行为处置规则》
现已2013年1月24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事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4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监 察 部 部 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 家 档 案 局 局 长:杨冬权
2013年2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防备和惩办档案办理违法违纪行为,有用维护和使用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行政机关公事员处置法令》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有档案办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职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以及有档案办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当纪律职责。归于下列人员的(以下总称有关职责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许监察机关按照办理权限依法给予处置:
(一)行政机关公事员;
(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办理功能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托付从事公共事务办理活动的安排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录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作业人员有档案办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处置暂行规则》履行。
法令、行政法规、国务院决议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拟定的规章对档案办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置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 将公事活动中构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资料据为己有,拒断交档案安排、档案作业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职责人员,给予正告处置;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许记大过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许免职处置。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则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职责人员,给予正告或许记过处置;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许降级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置。
第五条 出卖或许违背国家规则转让、交流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职责人员,给予免职或许开除处置。
第六条 使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职责人员,给予记大过处置;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许免职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置。
第七条 因作业不负职责或许不恪守档案作业准则,导致档案损毁、丢掉的,对有关职责人员,给予记过处置;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许降级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或许开除处置。
第八条 私行毁掉档案的,对有关职责人员,给予记过处置;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许降级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或许开除处置。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职责人员,给予记过或许记大过处置;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许免职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置:
(一)涂抹、假造档案的;
(二)私行从档案中抽取、调换、增加档案资料的。
第十条 携运、邮递制止出境的档案或许其仿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职责人员,给予正告、记过或许记大过处置;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许免职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置。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职责人员,给予正告、记过或许记大过处置;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许免职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置:
(一)私行供给、抄写、仿制档案的;
(二)私行发布未敞开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作的,对有关职责人员,给予记过或许记大过处置;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许免职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置:
(一)未装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备、设备的;
(二)未树立档案安全办理规章准则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对风险而不采纳办法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职责人员,给予记过或许记大过处置;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许免职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置: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作后,不及时安排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作后,隐秘不报、虚伪陈述或许不及时陈述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作后,搅扰阻遏有关部分查询的。
第十四条 在档案使用作业中违背国家规则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职责人员,给予记过或许记大过处置;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许免职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置。
第十五条 违背国家规则扩展或许缩小档案接纳规模的,对有关职责人员,给予正告或许记过处置;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许降级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置。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则敞开档案的,对有关职责人员,给予正告、记过或许记大过处置。
第十七条 因档案办理违法违纪行为遭到处置的人员对处置决议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行政机关公事员处置法令》等有关规则,能够请求复核或许申述。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办理部分树立案子移交准则。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办档案办理违法违纪案子,以为应当由档案行政办理部分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子资料移交档案行政办理部分。档案行政办理部分应当依法及时查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奉告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办理部分查办档案办理违法案子,以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许监察机关给予处置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子资料移交任免机关或许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许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奉告档案行政办理部分。
第十九条 有档案办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置的,移交党的纪律查看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的档案,是指归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归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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