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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存在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01:4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胶葛在外商投资企业胶葛中占有较大份额,而该类胶葛的争议焦点往往会集在未经行政机关批阅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以往一些法院在处理股权转让胶葛时,以股权转让合同未经批阅无效为由,驳回受让人关于改变股权的恳求或转让人关于付出转让款的恳求。这种简略的处理方式没有将合同不收效与合同无效进行本质差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九条的规则,未经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为未收效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因合同具有法律规则的无效事由而确认地自始不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可实行性、可弥补性,即便现已实行的也要康复到本来的状况。可是,未收效合同则处于效能不确认状况,能够经过弥补而成为有用合同,在股权转让场合,其弥补措施便是报批,这就触及报批责任的性质与效能问题。
未收效合同与报批责任
报批行为作为促进合同收效的一项重要责任,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间有着密切联系,因而其具有私法上的含义。作为私法责任的报批责任是归于合同责任仍是先合同责任?在合同清晰约好了报批责任的情况下,此类约好是否有用?笔者以为,就合同条款的内容而言,其核心内容是有关当事人世的权力责任联系的规则,但于此之外,还有两类合同条款,这两类条款本身的性质决议了其独立于合同的权力责任条款:一是促进合同收效的条款。在合同的收效以某一条件的成就为条件时,此种条件性的条款将独立于合同条款而事前收效。不然,就会堕入悖论,终究既无助于缔约意图的完成,也不利于诚笃信用原则的保护。二是在合同无效、被吊销或许停止时,有关争议处理的条款。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仅规则了后者,并未对前者作出规则。事实上,二者一个针对合同的“生前”,一个针对合同的“身后”;一个促进合同有用,一个处理无效、被吊销或许停止后所生的争议,均具有手法性特色,不同于当事人意欲经过合同完成买卖意图、享用权力承担责任的其他合同条款,当然具有独立性。因而,合同未收效当然不影响报批责任条款的效能。故在当事人就报批责任作出清晰约好的情况下,应以为此种约好具有独立性,不受未收效合同的影响。此刻,报批责任为合同的约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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