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行为应否成为配偶继承权丧失的事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01:27事例
2003年,家住上海徐家汇区的崇德蕙白叟逝世后留下17万元动迁款和4万余元存款,因为崇德蕙多年来一贯单独寓居,也没有亲人交游,一贯被作为“孤老”看待。上海徐家汇区市政建设所和街道办事处就将白叟的这两笔遗产别离保管。不久后,一位自称崇德蕙老公的杨某来到办事处要求以爱人身份承继崇德蕙的遗产。办事处过后查明,杨某确系崇德蕙的合法老公,但多年来与崇德蕙毫无来往,而且早在二十多年前就与另一女子另行成婚,存在重婚行为。所以,产业代管单位对杨某的承继资历发生了置疑,不供认他的承继权力。2005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市政建设所和街道办事处偿还代为保管的产业。
剖析
尽管《承继法》中没有清晰将重婚行为确定为承继权损失的法定事由,但根据《承继法》的全体立法精力和公序良俗的底子法令准则,重婚行为应当成为爱人承继权损失的法定事由之一。其理由如下:
1、重婚行为损坏了爱人承继权发生的身份根底—合法的婚姻联系。法定承继权的发生总是根据必定的亲属联系。这儿的亲属包括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血缘、婚姻所衔接的全部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爱人承继权的根据便是根据合法的婚姻联系所发生的爱人身份。而一夫一妻的准则和夫妻间彼此忠诚的责任正是婚姻联系最本质的要求和根底。毫无疑问,重婚行为违反了爱人身份所包括的本质内容,是对婚姻联系根底最严峻的损坏。因而,当夫妻一方存在这一行为,根据婚姻联系而发生的承继权理应受到限制乃至掠夺。
2、将重婚行为作为承继权损失的法定事由契合《承继法》的立法目的和品德布景。承继法归于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它有必要以社会遍及认知的家庭伦理品德为其立法的布景规范和一般准则。因而,即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有以遍及的伦理品德为准则来处理承继案子的先例。在1882年的美国,一个叫帕尔默的年青人为谋夺遗产而杀戮了自己的祖父,其时的纽约州遗言法尚未将杀戮被承继人作为承继权损失的事由。假如仅仅根据字面上的法令条文,那么帕尔默将取得遗产。其时的主审法官以为,“法规的设想应以法令的遍及准则为布景,而不应以处于前史孤立状况中的文字为根据”。帕尔默的行为与法令中遍及存在的正义准则相悖,其承继权应被掠夺。德沃金进一步将这种“遍及准则”清晰为契合全体法令准则的品德准则,而且以为这种品德准则在这个案子作为布景规范,在对特定的法令权力和责任作出判定的理由方面,起着底子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