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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纠纷管辖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20:21
海难是每年都会呈现的事端,对遇到海难船只进行救助是世界各国的一致,离海难事端地最近的国家有救助的职责,对海难进行救助就会出产必定的费用,那么海难救助胶葛统辖规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什么是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受海难的船只、货品和客货运费的悉数或部分,由外来力气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发作在任何水域。
二、海难救助胶葛统辖规则
1、专属统辖
在海上或许通海水域发作的与船只或许运送、出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胶葛、海商合同胶葛,以及法令或许相关司法解释规则的其他海事胶葛案子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统辖。
2、地域统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被救助船只最早抵达地或许被救助的船只以外的其他获救产业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统辖。
3、有统辖权争议案子的统辖
1)两个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统辖权的诉讼,原告能够向其间一个海事法院申述;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述的,由最早立案的海事法院统辖。
2)海事法院之间,或许海事法院与当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三、海难救助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则,有用的海难救助行为的建立,或称救助酬劳恳求权的建立,须契合以下五个条件:
(1)救助发作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色,是海难救助准则得以建立的重要方面。因而,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有必要发作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有必要是法令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我国《海商法》所认可的被救物是船只和其他产业 。其间船只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只和与其发作救助联系的任何 其他非用于军事的 或许政府公事的船艇。 即救助船与被救助船之一有必要是我国《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只,而另一船只能够对错用于军事或政府公事的内河船、内湖船及20总吨位以下的小舟。
(3)被救物有必要遭受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的存在是救助行为得以发作的条件 , 船只或其他产业只要面对可形成丢失的真空存在的风险,才有救助的必要。
(4)救助有必要是自愿的行为。 自愿准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儿所指的自愿是两边的,即救助方供给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承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而言,自愿是指其在法令上和职责上对遇险的海上产业无救助职责,救助成功了,有权取获救助酬劳,不救助亦不承当任何职责。
(5)救助有必要有用果。 有用果是指遇险船只或其他产业悉数或部分获救。假如有救助现实,但无救助作用,不得恳求救助酬劳,海难救助也就不能建立。这便是世界条约和各国海商法都遍及承受的海难救助的一项重要准则――“无作用,无酬劳”准则。
为了避免和削减海洋环境污染的发作,鼓舞救助人救助或许或现已形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只或船上货品,1989年世界救助条约增加了“特别补偿条款” ,规则救助人救助产业无作用 ,无权取获救助酬劳,但假如救助人对海洋环境污染危害风险的船只或船上货品进行了救助,仍可取得必定的特别补偿。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79条的规则 ,在其他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的情况下,救助未取得作用的,仍可取获救助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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