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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能否提起仲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01:33
变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商场得到开发,随之而来的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由此发作的行政争议也日益增多。行政争议不只包含城市建设争议,还有经济纠纷争议,还有劳作争议等,触及面比较广。那么行政争议能否提起裁定?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咱们解说。
《裁定法》第3条规则了“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裁定。依这一规则断定有关争议事项是否能够裁定,或许遇到以下问题:榜首,咱们一般所称的“法”,包含了法令、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第3条虽有“依法”之说,却没有明确应依哪个层级的“法”,因而,争议事项依法令和行政法规不归于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规模,而依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时,该争议事项能否裁定,依《裁定法》第3条便不能得出确认的定论。第二,“行政争议”指代不明确,简单导致人们了解上的不合。
此处的“行政争议”,究竟是指行政机关因其办理行为与行政相对人发作的争议,仍是指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假如是指前者,则第3条规则此类争议不能裁定不免重复负担,由于第2条本来就已将此类非相等主体之间的争议扫除在裁定规模之外,何况,此类行政争议的处理,既有行政程序,也有司法程序,而并非必须由行政机关处理;假如是指后者,则将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称为“行政争议”,明显名不符实。第三,有关的争议是否归于行政争议,有时或许存在不同的定性规范,致使该争议能否裁定也成为一个有争辩的问题。如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合同争议究竟是行政争议仍是相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争议,人们便有不同的知道。有人以为,行政合同是详细行政行为的一种,此类合同的争议归于行政争议,故不能裁定;也有人以为,行政合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行为,而是相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故此类合同的争议能够裁定。
1994年《裁定法》第3条中规则的“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能否裁定,我以为不该混为一谈,而应当区分为以下几种景象:(1)行政机关因行使其行政职权与行政相对人发作的争议,触及到社会公益,当事人无权对其实体权益进行处置,因而,此类争议不管法令是否规则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均不行裁定;(2)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依据法令和行政法规不归于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而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只要不触及公益和第三人权益,当事人应当能够依据裁定协议提请裁定;(3)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依据法令和行政法规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且争议实体权益不能由当事人自在处置的,应当不答应裁定,但假如争议的实体权益能够由当事人自在处置的,则应当考虑将其归入可裁定事项的规模;(4)行政合同争议能否裁定,应当依据详细情况而定。行政合同大多触及到社会公益,当事人对其实体权益的处置往往遭到严厉约束,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合同争议应当归于不能裁定的争议。但在单个特别情况下,依据行政合同争议的详细内容,有关实体权益能够由当事人自在处置的,则应当答应裁定。
我国台湾“裁定法”中没有“行政争议”的概念,因而也没有“行政争议”能否裁定的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讲,裁定立法将能够裁定的争议事项限定为“民事争议”或“相等主体之间的争议”或“依法能够宽和的争议”,就现已将“行政争议”扫除在裁定规模之外,再以罗列方法明文规则“行政争议”不能裁定,并无太大的必要性。我国台湾“裁定法”只答应将依法能够宽和的争议交给裁定,而依法能够宽和的争议只能是相等主体之间发作的私法上的争议,因而,非相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天然不归于该“裁定法”界定的可裁定事项的规模。可见,在制止将非相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提交裁定的问题上,两岸的情绪根本共同。
1994年《裁定法》以罗列方法界定可裁定事项,尽管看似明晰,但实际上未能精确地反映适合裁定的事项规模。一方面,有些适合裁定的争议事项,未被归入可裁定事项的规模;另一方面,有些不宜裁定的争议事项,却没有被扫除在裁定规模之外。这种情况,与现代裁定理念明显不相契合。因而,大陆裁定准则的变革,应当将精确界定可裁定事项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经过上文的介绍,咱们知道了行政争议不能提起裁定,所以咱们在遇到行政争议的的时分最终是请求行政诉讼,以及其他法令途径处理。期望这篇文章能帮到咱们。了解更多的法令知识,欢迎咱们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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