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与建设工程有关的12个公报案例裁判要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02:04
整理最高法、最高检与建造工程有关的12个公报事例及裁判要旨,首要是拓宽律师实务署理思路,而非推重一案结论,究竟公报事例并非指导性事例,参阅须酌量。
一、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不能对立显着质量问题
公报事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
裁判摘要:
(1)承包人交给的建造工程应契合合同约好的交给条件及相关工程检验规范。工程实践存在显着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检验合格证明等建议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2)在两边当事人已失掉协作信赖的情况下,为处理两边对立,人民法院能够判定由发包人自行托付第三方参照修正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当。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
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赞同对工程安排检验,单方向质量监督部分处理竣工检验手续,则质检部分检验报告是否有法令效能
公报事例:威海市鲸园修建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交易有限公司拖欠修建工程款胶葛案
裁判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则,建造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检验规则对工程及时安排检验,该检验既是发包人的职责,亦是发包人的权力。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赞同对工程安排检验,单方向质量监督部分处理竣工检验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检验权力。在此情况下,质检部分对该工程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工程优秀证书因不契合法定检验程序,不能发作相应的法令效能。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
三、判定收效后原告又以实践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恳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申述的,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公报事例:河源市劳作服务修建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
裁判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准则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榜首,当事人不得就现已向法院申述的案子从头申述;第二,一案在判定收效之后,发作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两边争议的法令联系,再行申述。所以,民事诉讼的原告提出诉讼恳求并经法院作出收效裁判后,该裁判成果即对被告发作了法令效能,后原告又以实践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恳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申述的,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准则,法院应裁决驳回申述。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200期)
四、根据合同无法承认工程造价款,而判定组织给出了定额价和市场价两种参阅规范的,应当以何种规范为根据?
公报事例: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职责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
裁判摘要:
判定组织别离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判定结论的,在承认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承认工程价款。这是由于,以定额为根底承认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能和管理水平,定额规范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改变,而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靠近市场价格,更挨近修建工程的实践造价本钱,且契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对两边当事人更公正。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
五、通过组成公司、搬运财物侵略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处理
公报事例:吉林中城建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述案
裁判摘要:
被实行人与其别人以杂乱的出资组成新公司、收买股份及并购的名义,将债款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及相关土地等首要财物改变至新组成的公司名下,而其别人操控新组成公司大都股权、新组成公司不承当工程价款的债款的,该景象能够认定为被实行人和其别人及新组成的公司之间搬运财物,侵略工程价款优先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其别人和新组成公司应当作为被实行人的权力职责承受人对该优先债款人承当职责。实行法院有权裁决追加其别人和新组成的公司为被实行人。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总第184期)
六、一起恳求法院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再审达到宽和后的处理
公报事例:牡丹江市宏阁修建装置有限职责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职责公司、张继增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定,在恳求再审的一起,也向检察机关恳求抗诉。再审期间当事人达到宽和,当事人已向法院恳求撤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自在处置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力,其撤诉恳求意思表明实在,已裁决允许其撤回再审恳求,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胶葛已得到处理,且本案并不触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根底已不存在,案子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决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决案子完结检查。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总第194期)
七、建造工程合同存在存案合同和存档合同两个版别时的处理
公报事例:西安市临潼区修建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存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则,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签定两份不同版别的合同,发作争议时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8期(总第142期)
八、房地产协作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恳求给付的客体问题
公报事例:大连渤海修建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子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
裁判摘要:
协作开发房地产中的“一起出资,同享赢利、供担风险”是协作各方内部联系,而不是指对外联系。协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该当对施工合同承当合同职责。一起,合同之债是发作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款人只能向债款人恳求给付,而不能向第三人恳求给付职责。因而,协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不该该就施工合同中的归还工程款承当连带职责。
债款人只能向特定的债款人恳求给付,债款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款人负有给付职责。即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款不能实现,债款人不能根据债款的效能向第三人恳求扫除波折,也不能在没有法令根据的情况下打破合同相对性准则要求第三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总第145期)
九、建造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款能否转让的问题
公报事例: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造工程有限职责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则,债款人能够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好不得转让的和按照法令规则不得转让的在外。法令、法规并不制止建造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款转让,只需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好合同项下的债款不得转让,债款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款并告诉债款人的,债款转让合法有用,债款人无须就债款转让事项征得债款人赞同。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总第134期)
十、一方私行将不合格的工程撤除,丢失怎么承当?
公报事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唐山市新华金属房顶成型装置有限公司诉丰润县冀东建材大世界开发公司等修建装置工程合同胶葛案
裁判摘要:
在修建装置工程合同中,关于不合格工程,一般可采纳修补、加固或许撤除等方法进行处理,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根据证明相对方已完结工程不具备修正或加固条件的情况下,私行撤除该工程,因而发作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当。
来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6年第4号(总第93号)
十一、包工包料工程中修建资料及施工机械的实行问题
公报事例:杨元璋、谢冠臣、谢开林阻止司法工作人员实行职务被罚款、拘留案
裁判摘要:
施工工程队与房子开发公司签定的合法有用的修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好,工程施行包工包料,即工程所需资料等均由工程队自行处理。工程队根据施工合同规则,处理资料结算手续,对所收购的修建资料及施工机械,应具有一切权。房子开发公司以为这些资料和机械归自己一切,无法令根据。工程队即债款人与资料供应方即债款人达到具有法令效能的民事调停协议,债款人仍不实行的,债款人有权恳求法院强制实行工程队的包含资料和机械在内的产业;期满不付清欠款的,能够查封的产业折抵债款。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年第1号
十二、承包方垫支资料款,发包方可否以承包方不能供给购货发票为由不予清偿?
公报事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包头市方通物资有限职责公司诉包钢修建装置工程公司拖欠修建装置工程款胶葛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作的特定的权力和职责联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款人,负有职责的人是债款人。债款人有权要求债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实行职责。承包方在施工进程中垫支了部分施工资料的货款,两边结算时,发包方也对此予以认可,两边即发作债款联系,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清偿其在施工进程中所垫支的部分施工资料的货款。发包方以为承包方不能供给购货发票所以不该建议权力,该理由有违诚信准则,由于发包方现已在缔结结算协议时对承包方垫支货款这一现实予以了认可。假如其否定经两边一起施行并终究承认的现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当事人对自己的建议,只要自己陈说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根据的,其建议不予支撑。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在外。由此可见,发包方对此负有举证的职责,不然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
一、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不能对立显着质量问题
公报事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
裁判摘要:
(1)承包人交给的建造工程应契合合同约好的交给条件及相关工程检验规范。工程实践存在显着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检验合格证明等建议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2)在两边当事人已失掉协作信赖的情况下,为处理两边对立,人民法院能够判定由发包人自行托付第三方参照修正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当。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
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赞同对工程安排检验,单方向质量监督部分处理竣工检验手续,则质检部分检验报告是否有法令效能
公报事例:威海市鲸园修建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交易有限公司拖欠修建工程款胶葛案
裁判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则,建造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检验规则对工程及时安排检验,该检验既是发包人的职责,亦是发包人的权力。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赞同对工程安排检验,单方向质量监督部分处理竣工检验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检验权力。在此情况下,质检部分对该工程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工程优秀证书因不契合法定检验程序,不能发作相应的法令效能。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
三、判定收效后原告又以实践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恳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申述的,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公报事例:河源市劳作服务修建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
裁判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准则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榜首,当事人不得就现已向法院申述的案子从头申述;第二,一案在判定收效之后,发作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两边争议的法令联系,再行申述。所以,民事诉讼的原告提出诉讼恳求并经法院作出收效裁判后,该裁判成果即对被告发作了法令效能,后原告又以实践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恳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申述的,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准则,法院应裁决驳回申述。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200期)
四、根据合同无法承认工程造价款,而判定组织给出了定额价和市场价两种参阅规范的,应当以何种规范为根据?
公报事例: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职责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
裁判摘要:
判定组织别离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判定结论的,在承认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承认工程价款。这是由于,以定额为根底承认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能和管理水平,定额规范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改变,而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靠近市场价格,更挨近修建工程的实践造价本钱,且契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对两边当事人更公正。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
五、通过组成公司、搬运财物侵略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处理
公报事例:吉林中城建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述案
裁判摘要:
被实行人与其别人以杂乱的出资组成新公司、收买股份及并购的名义,将债款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及相关土地等首要财物改变至新组成的公司名下,而其别人操控新组成公司大都股权、新组成公司不承当工程价款的债款的,该景象能够认定为被实行人和其别人及新组成的公司之间搬运财物,侵略工程价款优先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其别人和新组成公司应当作为被实行人的权力职责承受人对该优先债款人承当职责。实行法院有权裁决追加其别人和新组成的公司为被实行人。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总第184期)
六、一起恳求法院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再审达到宽和后的处理
公报事例:牡丹江市宏阁修建装置有限职责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职责公司、张继增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定,在恳求再审的一起,也向检察机关恳求抗诉。再审期间当事人达到宽和,当事人已向法院恳求撤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自在处置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力,其撤诉恳求意思表明实在,已裁决允许其撤回再审恳求,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胶葛已得到处理,且本案并不触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根底已不存在,案子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决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决案子完结检查。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总第194期)
七、建造工程合同存在存案合同和存档合同两个版别时的处理
公报事例:西安市临潼区修建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存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则,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签定两份不同版别的合同,发作争议时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8期(总第142期)
八、房地产协作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恳求给付的客体问题
公报事例:大连渤海修建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子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
裁判摘要:
协作开发房地产中的“一起出资,同享赢利、供担风险”是协作各方内部联系,而不是指对外联系。协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该当对施工合同承当合同职责。一起,合同之债是发作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款人只能向债款人恳求给付,而不能向第三人恳求给付职责。因而,协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不该该就施工合同中的归还工程款承当连带职责。
债款人只能向特定的债款人恳求给付,债款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款人负有给付职责。即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款不能实现,债款人不能根据债款的效能向第三人恳求扫除波折,也不能在没有法令根据的情况下打破合同相对性准则要求第三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总第145期)
九、建造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款能否转让的问题
公报事例: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造工程有限职责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则,债款人能够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好不得转让的和按照法令规则不得转让的在外。法令、法规并不制止建造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款转让,只需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好合同项下的债款不得转让,债款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款并告诉债款人的,债款转让合法有用,债款人无须就债款转让事项征得债款人赞同。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总第134期)
十、一方私行将不合格的工程撤除,丢失怎么承当?
公报事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唐山市新华金属房顶成型装置有限公司诉丰润县冀东建材大世界开发公司等修建装置工程合同胶葛案
裁判摘要:
在修建装置工程合同中,关于不合格工程,一般可采纳修补、加固或许撤除等方法进行处理,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根据证明相对方已完结工程不具备修正或加固条件的情况下,私行撤除该工程,因而发作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当。
来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6年第4号(总第93号)
十一、包工包料工程中修建资料及施工机械的实行问题
公报事例:杨元璋、谢冠臣、谢开林阻止司法工作人员实行职务被罚款、拘留案
裁判摘要:
施工工程队与房子开发公司签定的合法有用的修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好,工程施行包工包料,即工程所需资料等均由工程队自行处理。工程队根据施工合同规则,处理资料结算手续,对所收购的修建资料及施工机械,应具有一切权。房子开发公司以为这些资料和机械归自己一切,无法令根据。工程队即债款人与资料供应方即债款人达到具有法令效能的民事调停协议,债款人仍不实行的,债款人有权恳求法院强制实行工程队的包含资料和机械在内的产业;期满不付清欠款的,能够查封的产业折抵债款。
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年第1号
十二、承包方垫支资料款,发包方可否以承包方不能供给购货发票为由不予清偿?
公报事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包头市方通物资有限职责公司诉包钢修建装置工程公司拖欠修建装置工程款胶葛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作的特定的权力和职责联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款人,负有职责的人是债款人。债款人有权要求债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实行职责。承包方在施工进程中垫支了部分施工资料的货款,两边结算时,发包方也对此予以认可,两边即发作债款联系,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清偿其在施工进程中所垫支的部分施工资料的货款。发包方以为承包方不能供给购货发票所以不该建议权力,该理由有违诚信准则,由于发包方现已在缔结结算协议时对承包方垫支货款这一现实予以了认可。假如其否定经两边一起施行并终究承认的现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当事人对自己的建议,只要自己陈说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根据的,其建议不予支撑。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在外。由此可见,发包方对此负有举证的职责,不然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