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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领取的结婚证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9:38

核心内容:契合法定成婚条件的男女两边到婚姻挂号处处理成婚挂号,收取成婚证,即成立有用婚姻关系。但若一方因不契合成婚条件,以别人的姓名冒名与另一方成婚,并收取了成婚证,该成婚证的效能怎么?下面,婚姻听讼网咨询小编经过一个事例为您详细介绍。
事例介绍:
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于2002年在广东知道,2002年下半年同居,因为被告没有到法定成婚年龄,2002年11月10日,原告黄某以自己的姓名、被告梁某以本村乡民盘某的姓名挂号成婚。收取成婚证时因为被告现已怀孕没有参与,现该村乡民盘某出嫁。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两边爱情尚好,后因家庭关系处理欠好,导致夫妻爱情破裂而诉请离婚。
法院判定: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借用别人的姓名挂号成婚,且原告黄某在收取成婚证时,被告梁某没有亲身参与,应确定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判定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扼要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只要一个,怎么确定该成婚证的效能,对此有三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法院应确定成婚证有用。
原、被告两边成婚是其实在意思的表明,仅仅女方成婚的姓名不对,因为在特定的环境下冒用别人的姓名仅仅出于方式,归于挂号的内容有瑕疵。两边成婚多年,均未提出对婚姻的效能问题,本着维护社会的安稳和维护女方的权益,依照婚姻自由的准则,应该确定该成婚证有用,原被告两边婚姻是有用的。
第二种观念以为,应确定成婚证无效。
成婚有必要是男女两边自愿,并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这是婚姻自由准则在处理婚姻挂号程序中表现。此案中,原、被告违背了《婚姻挂号方法》第9条规则:“婚姻挂号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背婚姻法的规则,或许挂号时招摇撞骗,骗得成婚证的应宣告该项婚姻无效,回收已骗得的成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判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以诈骗的手法获得的成婚证,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准则,该成婚挂号是无效的,法院应确定其成婚证无效,婚姻为无效婚姻。
第三种观念以为,法院不该确定成婚证的效能问题。
对其离婚的诉讼以其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驳回其离婚诉求,并主张婚姻挂号机关吊销因招摇撞骗骗得的成婚挂号证。
认同第三种观念的原因:
一、成婚证的效能不该及于本案的原、被告。
成婚证的效能是详细行政行为的成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仅仅对成婚证挂号上的人员有约束力,而不该及于本案的原、被告。我国对婚姻关系建立方式只要一种,便是采纳的是挂号主义方式。在构成的法令关系方面可归结为行政法令关系,详细来说可归类为行政答应的行为,请求人颁布成婚证的行为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是一种权利的答应。记载于成婚证上的请求人才是行政机关答应缔成婚姻并供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布成婚证,实践建立的是被冒名人与非冒名人的夫妻关系的有用法令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能,是方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吊销前,不能直接否定其效能,根据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成婚证的效能不该及于本案中的原、被告。这种婚姻不具有法令效能,当事人之间至始至终不存在法令所供认的婚姻关系。
二、无效婚姻是法定的,《婚姻法》没有规则在外景象。
我国确定婚烟无效的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法令上规则的四种法定无效的景象。从条文中咱们能够看出,法令规则的无效婚姻只要上述四种的法定景象,没有规则其他的景象,根据上述规则,冒用别人名的成婚挂号,不归于无效的景象之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该确定是归于无效的。
值得一提的是,《婚姻法》与我国民政部《婚姻挂号法令》存在对立。《法令》第25条规则:“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吊销婚姻挂号,对成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回收成婚证。”依照《定见》规则,从而使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机关处理其结果彻底不同。本案从表面上看是可判定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可是从法令的价值位阶来看,《婚姻法》是法令,是上位法,而《婚姻挂号法令》仅仅行政法规,其效能显着弱《婚姻法》;从另一方面《婚姻挂号法令》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权利是赋予婚姻挂号机关,是一种行政权,不归于司法权,法院不适根据《婚姻挂号法令》宣告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三、确定该成婚证的效能问题逾越了民事审判的职权。
民事审判司法权不同于行政审判的司法权,在民事审判中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没有从属关系,确定成婚证无效是行政权,在民事审判中确定该成婚证的效能问题不当,逾越了民事审判的职权。尽管《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3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子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景象奉告当事人,并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第4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子,触及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的,应当对婚姻效能的确定和其他胶葛的处理别离制造裁判文书。”对有关婚姻效能的判定一经做出,即发作法令效能。
《婚姻法》第10条罗列的无效婚姻条件是婚姻的方式要件已具有,在外观上已成为一个法令含义的婚姻,但因短缺本质要件而无效。即方式要件上合法,而其本质要件上因违背相关的法令规则和公共道德。这一规则的立法意图,是标准依法依照程序收取的成婚证,在立法上相对应的是《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7条规则:清晰了宣告“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挂号的婚姻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关系人。”按该规则,法院确定无效婚姻的职权是源于《婚姻法》的规则,而非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则,理解为是行使了行政权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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