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00:35
合同欺诈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在客观方面的差异
(一)行为人实践实行合同才能的有无
众所周知,签定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实行合同的才能。实行合同的才能,是指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的资金、货源等实行合同的条件,这是实行合同的物质基础,也是判别合同欺诈与合同胶葛的重要根据。合同欺诈,行为人签定合同,往往没有履约才能,但为了骗得资产,恣意夸张履约才能,所根据的是虚拟现实和隐秘本相的欺诈手法。而合同胶葛中,签定合同则有必定的现实根据(有实行合同的才能)。仅仅后来因为工作失误等某些特别原因给对方形成经济丢失的,形成合同没有实行或没有彻底实行,因而引起了经济胶葛。
在司法实践中,下列三种状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
1、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已具有实行合同所需的资金、物资或技才能量。
2、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虽不具有履约才能,但在合同实行期限内可以合法筹措到实行合同所需求的资金和物品。
3、行为人不能按合同约好实践实行职责时,自己和别人能供给担保,担保包含代为实行和赔偿丢失。假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也底子不去发明条件实行合同,不合法将别人资产占为已有,就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但仅以此为根据作出判别,难免会呈现过失。缔结合同时有无实行合同的才能,是判别是否构成合同欺诈违法的一个重要根据,但不是仅有的根据。“因为实行合同的才能有无和巨细还受主客观要素的限制,处于一种可变的状况。要区分合同欺诈罪和经济胶葛,还须调查其他要素。有时行为人签定合同时虽不具有实行合同的才能,如没有资金、货源等,但过后尽力,凭仗客观上的运营活动才能和片面上的尽力,发明了实行合同的条件,并实行了合同,就不应归于欺诈行为。例如,在运营活动中,可所以先购后销,也可所以先销后购。先与上家签定购货合同,然后再与下家签定出售合同,这应当视为有实行合同才能。假如行为人先签定出售合同,然后再签定购货合同,应该说,行为人一开始不具有实行合同的才能,但后来,行为人经过尽力,实行了合同,这应当是答应的。相反,行为人尽管在签定时具有实行合同的才能,却没有实行合同的计划,签定合同后,虚拟现实、隐秘本相,以种种托言,成心不实行合同职责,到达骗得财政的意图,这种签定合同是假,骗钱是真的手法,同样是合同欺诈。
(二)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手法及欺诈的程度
手法的不合法性是确定合同欺诈的主要根据。合同欺诈,行为人签定合同时施行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行为,详细便是刑法第224条规则的五种欺诈行为。行为人底子不具有合同的主体资历,或没有货源,或许运用虚伪的担保,欺诈对方,以合法的方式到达骗财的意图。运用合同欺诈的人,必定要采纳必定的欺诈手法使对方受骗。
这种手法一般包含:
1、惹是生非,假造虚伪现实。如底子没有对方需求的货品、货源,却谎报有货,并且价格优惠,且能及时供货;自己底子没有运营资历和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骗局,制作能供给技能和设备的假象。
2、有意隐秘本相,以假充真。如冒充厂长、司理、收购人员、促销人员,乃至打着政府官员、社会名流等招牌欺诈对方,假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据和印章等使对方坚信而受骗。
3、躲避法令,运用对方的忽略或不熟悉合同法规则,伙同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以合同的合法方式掩盖骗得对方资产的意图和本质。在合同胶葛中,一方当事人也会有某些虚伪的成分,但行为人客观上有必定的履约才能。这儿,虚伪内容的程度十分重要,如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按有关规则应当奉告对方的产品瑕疵而不奉告,归于合同欺诈行为;而签定合同时将无货源说成有货源便是合同欺诈行为。
(三)行为人签定合同后的情绪
一般状况下,行为人签定合同后,均会为实行合同作尽力。大凡有实行合同诚心的当事人在签定合同之后,总会以活跃的情绪发明条件实行合同。即便因客观要素不能实践实行,也会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实行合同的行为体现是多种多样的:一方当事人假如先获得合同的标的物或货款,将其投入正常的生产运营中去,依照实践实行的准则,去实行合同;二是活跃为实行合同发明条件,如活跃安排货源,执行生产任务等。而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意图便是为了欺诈别人资产,因而,他获得合同标的物后或用于个人浪费,或用于补偿运营亏本、归还债务,形成无力归还的现实,或携款溜之大吉,以此来占有对方的资产。即便有一点实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对此状况,不管其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条件,均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
(四)没有实行合同的原因及在违约后承当职责的体现
合同胶葛与合同欺诈,客观上都没有实行合同职责。但没有实行合同的原因是不同的。合同胶葛的状况下,当事人是因为种种客观原因(运营决议计划失误或许因为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当事人不能实行合同职责。而合同欺诈,当事人因为本身就具有欺诈资产的成心,是因为片面方面的原因而不能实行合同。违约后,不光不想方设法承当违约职责,反而想方设法地躲避职责。因而,一方当事人收取当事人的资产后,对资产的运用、处置状况,以及不实行合同后对资产的归还状况,也是判别是否运用合同欺诈的一个重要根据。行为人是否有实行合同的实践行为而运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人,在合同签定后,却底子不去实行合同
一般而言,具有实行合同诚心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尽管从其本身利益动身,或许进行必定程度的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职责,但都不会躲避承当职责。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之后,一般有承当职责的体现,并有必定承当职责的行为。而运用合同欺诈的人,因为明知自己底子不或许实行合同,当然也就无实行合同的诚心,在胶葛发生后,行为人想方设法使自己躲避承当职责,使对方无法挽回其遭受的丢失。
(一)行为人实践实行合同才能的有无
众所周知,签定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实行合同的才能。实行合同的才能,是指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的资金、货源等实行合同的条件,这是实行合同的物质基础,也是判别合同欺诈与合同胶葛的重要根据。合同欺诈,行为人签定合同,往往没有履约才能,但为了骗得资产,恣意夸张履约才能,所根据的是虚拟现实和隐秘本相的欺诈手法。而合同胶葛中,签定合同则有必定的现实根据(有实行合同的才能)。仅仅后来因为工作失误等某些特别原因给对方形成经济丢失的,形成合同没有实行或没有彻底实行,因而引起了经济胶葛。
在司法实践中,下列三种状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
1、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已具有实行合同所需的资金、物资或技才能量。
2、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虽不具有履约才能,但在合同实行期限内可以合法筹措到实行合同所需求的资金和物品。
3、行为人不能按合同约好实践实行职责时,自己和别人能供给担保,担保包含代为实行和赔偿丢失。假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也底子不去发明条件实行合同,不合法将别人资产占为已有,就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但仅以此为根据作出判别,难免会呈现过失。缔结合同时有无实行合同的才能,是判别是否构成合同欺诈违法的一个重要根据,但不是仅有的根据。“因为实行合同的才能有无和巨细还受主客观要素的限制,处于一种可变的状况。要区分合同欺诈罪和经济胶葛,还须调查其他要素。有时行为人签定合同时虽不具有实行合同的才能,如没有资金、货源等,但过后尽力,凭仗客观上的运营活动才能和片面上的尽力,发明了实行合同的条件,并实行了合同,就不应归于欺诈行为。例如,在运营活动中,可所以先购后销,也可所以先销后购。先与上家签定购货合同,然后再与下家签定出售合同,这应当视为有实行合同才能。假如行为人先签定出售合同,然后再签定购货合同,应该说,行为人一开始不具有实行合同的才能,但后来,行为人经过尽力,实行了合同,这应当是答应的。相反,行为人尽管在签定时具有实行合同的才能,却没有实行合同的计划,签定合同后,虚拟现实、隐秘本相,以种种托言,成心不实行合同职责,到达骗得财政的意图,这种签定合同是假,骗钱是真的手法,同样是合同欺诈。
(二)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手法及欺诈的程度
手法的不合法性是确定合同欺诈的主要根据。合同欺诈,行为人签定合同时施行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行为,详细便是刑法第224条规则的五种欺诈行为。行为人底子不具有合同的主体资历,或没有货源,或许运用虚伪的担保,欺诈对方,以合法的方式到达骗财的意图。运用合同欺诈的人,必定要采纳必定的欺诈手法使对方受骗。
这种手法一般包含:
1、惹是生非,假造虚伪现实。如底子没有对方需求的货品、货源,却谎报有货,并且价格优惠,且能及时供货;自己底子没有运营资历和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骗局,制作能供给技能和设备的假象。
2、有意隐秘本相,以假充真。如冒充厂长、司理、收购人员、促销人员,乃至打着政府官员、社会名流等招牌欺诈对方,假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据和印章等使对方坚信而受骗。
3、躲避法令,运用对方的忽略或不熟悉合同法规则,伙同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以合同的合法方式掩盖骗得对方资产的意图和本质。在合同胶葛中,一方当事人也会有某些虚伪的成分,但行为人客观上有必定的履约才能。这儿,虚伪内容的程度十分重要,如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按有关规则应当奉告对方的产品瑕疵而不奉告,归于合同欺诈行为;而签定合同时将无货源说成有货源便是合同欺诈行为。
(三)行为人签定合同后的情绪
一般状况下,行为人签定合同后,均会为实行合同作尽力。大凡有实行合同诚心的当事人在签定合同之后,总会以活跃的情绪发明条件实行合同。即便因客观要素不能实践实行,也会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实行合同的行为体现是多种多样的:一方当事人假如先获得合同的标的物或货款,将其投入正常的生产运营中去,依照实践实行的准则,去实行合同;二是活跃为实行合同发明条件,如活跃安排货源,执行生产任务等。而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意图便是为了欺诈别人资产,因而,他获得合同标的物后或用于个人浪费,或用于补偿运营亏本、归还债务,形成无力归还的现实,或携款溜之大吉,以此来占有对方的资产。即便有一点实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对此状况,不管其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条件,均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
(四)没有实行合同的原因及在违约后承当职责的体现
合同胶葛与合同欺诈,客观上都没有实行合同职责。但没有实行合同的原因是不同的。合同胶葛的状况下,当事人是因为种种客观原因(运营决议计划失误或许因为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当事人不能实行合同职责。而合同欺诈,当事人因为本身就具有欺诈资产的成心,是因为片面方面的原因而不能实行合同。违约后,不光不想方设法承当违约职责,反而想方设法地躲避职责。因而,一方当事人收取当事人的资产后,对资产的运用、处置状况,以及不实行合同后对资产的归还状况,也是判别是否运用合同欺诈的一个重要根据。行为人是否有实行合同的实践行为而运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人,在合同签定后,却底子不去实行合同
一般而言,具有实行合同诚心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尽管从其本身利益动身,或许进行必定程度的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职责,但都不会躲避承当职责。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之后,一般有承当职责的体现,并有必定承当职责的行为。而运用合同欺诈的人,因为明知自己底子不或许实行合同,当然也就无实行合同的诚心,在胶葛发生后,行为人想方设法使自己躲避承当职责,使对方无法挽回其遭受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