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21:3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文号国税函[2002]1158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 2002-12-30;河北省当地税务局:你局《河北省当地税务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纳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2002]75号)收悉。文中称,河北省秦皇岛市石河镇乡民丁某于1996年与村委会签定了承揽合同,承揽部分浅海滩涂,用于海产饲养,承揽期为10年。这以后,丁某又将其承揽的海滩转租给姜某,别的将原海滩的全部设备和剩下的文蛤作价同时转让给姜某。关于丁某转租滩涂使用权获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讨,现批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施行法令第八条规则,个人转租滩涂使用权获得的收入,应按照“产业租借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每年实践上交村委会的承揽费能够在税前扣除;一起,个人同时转让原海滩的设备和剩下文蛤的所得应按照“产业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内容来源于听讼网小编收拾发布,可供参考,期望对您有所协助,如需求更多的法令回答,可在线咨询听讼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