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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06:52
【案情】
原告曾某能于2008年5月取得“型材”外观规划专利权,该专利规划的主视图呈“X”形状,处于有效期。
2010年3月,被告深圳美术公司与五矿证券公司签定《修建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好由被告承揽五矿证券公司荣超经贸中心大厦48、49层的装饰工程,选用包工包料方法。被告从商场上购买建材产品,其间一款建材产品之外观规划与原告的专利规划相近似,落入原告专利权的维护规模。经现场勘验,查明:该款产品是作为装饰工程墙面间隔的建材,其无法独自直接运用,而是有必要与木板、固定胶条等其他建材进行结合、加工,固定在一起后构成一个结合严密的全体,这样才干完结该款建材产品的支撑、间隔墙面的功用;被控侵权产品装置于装饰工程的墙板内,从外部无法被看见。
原告以为被告未经答应在上述装饰工程中运用涉案专利产品,损害了其外观规划专利权,要求被告承当职责。
2013年1月,深圳中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在装饰工程中运用被控侵权产品应定性为专利法上的运用行为,被告运用原告的外观规划专利产品不侵权,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9月,广东高院保持一审判定。
【不合】
第一种观念以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法上的出售行为。理由是:被告根据实施与业主之间签定的装饰工程合同,从商场上收购外观规划专利产品后,用于其承揽的施工工程,工程竣工检验后,被告将施工效果交给给业主,业主向被告付出相应的工程款。剖析被告的行为能够看出,被告先买进专利产品,然后交给含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工程效果给业主,该行为与生意被控侵权产品无异,故被告的行为在实质上构成以出售方法损害原告的外观规划专利权。因被告举证证明,其从商场上合法购得被控侵权产品,且片面上为好心,故被告只需中止侵权,而无须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在装饰工程中运用专利产品,该行为既不是专利法操控的出售行为,亦不是专利法操控的运用行为。理由是,被告从案外人处购得专利产品后,并未再出售专利产品,而是将其用于装饰荫蔽工程,故被告没有出售专利产品;被告在完结装饰工程后,将施工效果交给给业主,其并未运用专利产品。故被告的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专利权,原告对被告的诉请不该被法院支撑。
第三种观念以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出售行为,被告仅仅是在装饰工程中运用被控侵权产品,该行为应被定性为运用行为,而非出售行为。理由是:确定被告的行为归于哪类性质的行为,应从该行为的实质动身,要害要看专利产品关于被告所完结的价值,如专利产品对被告而言,其完结的仅是该产品的商场价值,则应确定该行为归于出售行为;如其完结的仅是该产品的运用价值,则应确定该行为归于运用行为。被告运用的是专利产品的运用价值,而非出售价值。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矩,运用外观规划专利产品不归于损害外观规划专利权的行为,故被告运用专利产品,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损害,原告的诉请应被驳回。
【剖析】
运用外观规划专利产品装饰应为专利法上的运用行为不侵权
1、外观规划专利权操控的行为规模
外观规划专利是专利权人根据其智力活动而创造出的工业产品之新规划,该规划有必要以产品为依托,通过工业产品之载体来体现,然后完结外观规划与特定产品的结合。外观规划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以表明在图片或许照片中的外观规划专利产品为准。根据外观规划专利是无形的工业产品规划方案与有形的工业产品相结合的特征,法令要妥善地规制与维护外观规划专利权,只能从调整有形的专利产品的制作、出售、承诺出售、进口等环节下手。根据专利“专有权力”的肯定权性质,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矩,外观规划专利权人有权阻挠别人未经答应施行其专利,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出产经营意图制作、出售、承诺出售、进口其外观规划专利产品。除不合法令有破例规矩,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未经外观规划专利权人的答应,都不得以出产经营为意图施行上述受外观规划专有权力操控的行为,不然构成侵略专利权。换句话说,外观规划专利权操操控造、出售、承诺出售、进口专利产品这四种特定行为,该四种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不归于外观规划专利权操控的规模。
制作外观规划专利产品,归于专利产品向商场流转的首要环节,为了从源头上避免专利侵权行为的发作,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规划专利产品的制作行为实施“肯定维护”规矩,即只要是未经专利权人答应出产制作了专利产品,除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外,不合法制作人将承当中止侵权及补偿损失的民事职责。
出售外观规划专利产品是指专利产品的所有权人通过生意、赠与等方法,将其专利产品的所有权从一方搬运到另一方。就外观规划被控侵权产品的出售商而言,其参加商场生意的活动处于生意链条的下端,法令课以其维护专利权的职责与制作商不同,为维护生意的安全,专利法一般规矩,当外观规划专利侵权产品的出售商能举证证明其出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历,且片面上为好心时,其只需承当中止侵权的民事职责,而无需承当补偿职责。
2、从出售行为的视角剖析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从民事法令的视点看,所谓出售行为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发作的一种生意行为,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搬运给买受人,由买受人付出相应价款给出卖人,然后完结生意两边生意意图的行为。从本案来看,被告因与业主签定包工包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需求而从商场上购买专利产品,并在装饰工程的荫蔽工程中运用该专利产品,被告并没有出售专利产品,在完结装饰工程后,被告将施工效果交给给业主,被告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关于出售行为的定性。因为被告与业主之间发作的是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联系,该联系以交给不动产上的装饰效果并由相对方付出工程款为首要特征,这与根据出售而发作的生意联系存在质的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略专利权纠纷案件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矩,“将侵略外观规划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作另一产品并出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归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矩的出售行为,但侵略外观规划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能功用的在外”,该条是关于出售外观规划专利产品的特别规矩,又称特别条款。适用该特别条款有必要要满意以下三个条件:将外观规划专利产品用作零部件来制作另一产品、该外观规划专利产品在另一产品中并非仅具有技能功用(比如说该产品还能给人带来视觉上的美感)、出售另一产品。如某一行为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就无适用该条款的地步。从本案来看,被告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用于装饰荫蔽工程,但从装饰好的工程中看不见该专利产品,该专利产品在装饰荫蔽工程中仅具有技能功用,而不会发生视觉效果,故被告的行为不满意上述特别条款中的第二个条件,因而,参照适用该特别条款,仍无法确定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以出售方法侵略原告的外观规划专利权。另从辞意解说法来看,不满意该条司法解说第二个条件的行为,仍应被定性为专利法上的运用行为。
3、从运用行为的视点剖析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运用外观规划专利产品是指,外观规划专利产品制作出来后,对该外观规划专利产品加以运用的行为,然后完结该产品运用价值的行为。运用外观规划专利产品的方法一般包含:1.运用者能够运用专利产品以取得其所能发生的效果;2.运用者能够运用专利产品作为手法来制作其他产品;3.运用者能够运用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来出产出其他产品。
因为外观规划的客体是产品的外观,垂青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带来赏心悦意图视觉美之感触,正是因为这种原因,有时外观规划产品与有用艺术品很难进行区别。从实质上说,人们运用外观规划专利产品时,一般仅是运用该产品的有用功用,然后完结外观规划专利产品的运用价值。咱们一般说运用专利产品的功用(完结其运用价值),对外观规划专利产品则选用赏识其美感的措词,咱们一般不会说运用外观规划专利产品的美感这种表达方法,换句话说,运用行为的目标一般不大或许是外观规划专利产品的美感,而应是该产品的运用价值。或许正是根据该原因,我国专利法规矩,外观规划专利权并不操控对外观规划专利产品进行运用的行为,运用行为并不侵略外观规划专利权。
从本案来看,被告运用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均为建材,二者归于同类产品。一起,被告运用的被控侵权产品亦呈“X”形状,通过比照,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规划与涉案专利规划相近似。被告运用的被控侵权产品在装饰工程中首要起到支撑、间隔墙面的效果。被告作为受托方,在装饰荫蔽工程中运用该外观规划专利产品,其意图是运用该产品的上述运用功用,且装饰工程完工后,从外观上调查涉案的装饰工程,并不能看到被控侵权产品。如此一来,相关于原告的外观规划专利而言,本案被告的行为应被定性为专利法上的运用外观规划专利产品的行为。因为我国专利法并未规矩运用外观规划专利产品构成侵权,因而,本案被告在装饰工程中运用涉案外观规划专利产品的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外观规划专利权。
作者:祝建军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历: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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