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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留置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21:32
跟着房价的上涨,或许会有许多暂时买不起房的年轻人,会挑选租借房子。租借人与承租人是需求签定房子租借合同的,两边当事人是需求实行合同约好的权力责任的。那么,租借合同的留置权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一、留置权的界说和特色
留置权是债款人合法占有债款人的产业,在债款人未清偿到期债款前,留置该产业的权力。留置权包含两个内容,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在我国,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首要,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是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力,其效能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有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能够排他地占有,分配留置物,不只得对立债款人的返还恳求,且得对立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力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款受偿为意图的物权,当债款人不实行给付责任超越约好期限时,留置权人能够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二、我国法令中关于留置权规则的演化及剖析
1、1988年《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中对留置权作出了准则、根本规则:“按照合同约好一方占有对方的产业,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敷衍金钱超越约好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产业,按照法令的规则以留置产业折价或许以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归还”。据此可知,其时留置权的建立和行使的法令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项:(1)两边之间有必要存在合同联系;(2)一方占有对方产业的根据是合同中有约好;(3)对方不按合同给付敷衍金钱且超越约好期限。因而,笔者以为《民法通则》规则的留置权,是一种合同留置权,由于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类型等并未作出要求和约束,所以房子租借合同中也能够存在留置权。
2、可是1995年施行的《担保法》对留置权却采用了封闭式准则,将留置权只是限定在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承包合同中,且有必要是法令的直接规则才是享有留置权的根据。详细见该法第84条规则:“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留置权。法令规则能够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则”。
3、1999年《合同法》在《担保法》的根底上又增加行纪合同的留置权。《合同法》第422条规则:内行纪合同中,托付人逾期不付出酬劳的,行纪人对托付物享有留置权”。 4、2007年的《物权法》关于留置权的规则有了很大的打破,采纳了开放式准则。《物权法》第230条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债款人能够留置现已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而,留置权所担保的目标不再约束在合同债款,只需契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令清晰规则不得留置或许当事人约好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综上,笔者以为:在《担保法》公布后,到《物权法》施行前,享有留置权的仅限于四类合同,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合同,包含房子租借合同在内,作为或许的合同债款人——租借方并不享有留置权。即便在房子租借合同中呈现、设置了比如前述内容的特别约好,但在实践中租借方仍无法享有留置权。可是《物权法》不光打破了原先局限于四类合同的约束,而且留置权也不再以合同为根底,即便债款人、债款人之间没有签定合同,也能够存在留置权,也就是说,留置权不只能够呈现在合同之债中,一起能够呈现在侵权之债、不妥办理之债、无因办理之债中。故,笔者以为《物权法》为房子租借合同中的租借方享有留置权供给了法令根据,租借方在契合法定的条件时是能够成为留置权的主体的。
三、房子租借联系中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1、房子租借合同中对租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清晰约好
虽然《物权法》已打破了享有留置权的合同,但并不等于其他一切合同的债款人一方当然都享有留置权。由于现在法令、法规乃至最近2009年7月新公布的《乡镇房子租借合同司法解释》也没有清晰规则、赋予房子租借合同租借方享有留置权,且理论上对房子租借合同的租借方是否享有留置权至今仍存在不合和争议,考虑留置权的安全、有用,躲避日后的争论,在房子租借合同中应对租借方享有在承租方逾期付出房租、费用的状况下对租借房子内承租方的动产、资产,依法享有留置权的约好,而不只仅是对房子内动产、资产的一般处置权、处理权等不标准的表述。
2、债款人应合法占有债款人的动产
债款人占有债款人的产业,是留置权建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此外,占有有必要是合法的。详细到房子租借联系中,也是相同。租借方假如不合法的占有承租方动产、资产,将不能发生留置权及留置的结果。租借方合法占有租借方房子内承租方的动产、资产的方法一般如下: 榜首,承租方将约好的动产、资产搬运给租借方占有(“自动交给占有”);
第二,房子租借期满或依法提早免除、停止,在承租方拖欠租金、水电气费,承租方逾期遗弃、停留在租借房子内的动产、资产,租借方直接加以操控,搬运占有(停留占有); 第三,经过请求人民法院产业保全,由人民法院责令暂由租借方占有、操控乃至保管的承租方在租借房子内的动产、资产(司法承认占有)。
实践中还有一种强行占有的状况,即承租方在发作了拖欠租借方租金、水电气等费用后,又回绝按房子租借合同的约好腾退房子,也回绝交给租借房子内的动产、资产,在此景象下,租借方经过采纳自救办法,强行入室,从承租方手中拘留、操控并加以占有合同约好的留置物,以完成留置权。这种方法是否合法,是合法留置仍是不合法侵权,现在理论上争议非常大,笔者主张在现在法令、司法解释未清晰规则前,暂不宜发起。
3、债款人的债款已到实行期
由于留置权是因债款人不实行债款而发生的,而债款是否实行,只要债款人的债款已到实行期限才干确认。假如债款人的责任尚未到实行期,则无法判别债款人是否自觉实行债款,然后若答应建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款人提早实行债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4、留置的产业与债款一般应根据同一法令联系,可是商事留置在外。
《物权法》第231条规则:“债款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款归于同一法令联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在外”法令规则留置产业与债款在法令联系上的同一性,意图是为了防止债款人对留置权的乱用,但该规则仅针对债款人或债款人中的一方及两边为自然人的景象,而对企业与企业之间在外,不再受同一法令联系的约束。
在房子租借合同中,租借方作为收取租金的债款人,其获得的是租借房子使用价值的租金;而承租方放置在租借房子内的动产资产,与租金债款不或许归于同一法令联系,只能对错同一法令联系。因而,笔者以为:按此规则,假如房子租借合同租借方能够依法享有留置权的话,有必要契合房子的租借方、承租方均是企业才行,否则,房子租借合同中租借方的留置权就不能建立。
5、需无阻碍留置权建立的景象。
在具有上述四个条件时,房子租借联系中的留置权一般即可建立,但假如存在阻碍留置权建立的景象,即便具有了以上条件,留置权仍不能建立。阻碍留置权建立的景象有以下几项:
其一,当事人约好扫除留置权的适用;
其二,留置产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其三,留置产业与债款人所承当的责任相冲突。
6、完成留置权时,留置权人有必要确认债款人实行债款的宽限期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则:债款人与债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好,债款人留置产业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合同中未约好的,债款人留置债款人产业后,应当确认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告诉债款人在该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逾期仍不实行的,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因而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自在约好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假如未约好的,则应在留置债款人产业后,另行给予债款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经过以上剖析,笔者以为:在现在的法令体系之下,假如需求在房子租借联系中完成租借方对承租方遗留在租借房子内的动产、资产的留置权,有必要是企业之间的租借,而且需求满意其他留置权建立的必要条件,否则只是根据租借合同中关于留置权迷糊的约好,还不足以保证留置权的真实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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