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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试用期为由一直不予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3:08

《劳作法》清晰规则,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与责任的协议,两边树立劳作联系即应当签定劳作合同。但实际中却有不少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或宣称过了试用期才签合同,违犯了《劳作法》,使劳作者的权益屡次受损。
王小姐是省会一家闻名美容店的美容参谋,一年前,当她应聘到这家美容店时,该美容店老板称试用期满后就与她签合同。谁知,试用期一“试”便是一年。期间,由于是试用工,王小姐每月比别人少领二三百元的薪酬。最近,美容店以种种托言辞退了王小姐。满腹冤枉的她欲找劳作部门投诉,却由于没签劳作合同缺少有力依据而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与王小姐有相同境遇的打工者为数不少。据省劳作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处有关人员介绍,这种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劳作者签定合同或过了试用期才签合同的行为显着违犯了《劳作法》。依据《劳作法》有关规则,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洽谈的内容之一。试用期长短也有约束,依据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关于实施劳作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规则,劳作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5日;劳作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30日;劳作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60日。一般说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像上述美容店那样与王小姐约好1年试用期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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