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08:28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制分流安顿充裕人员的劳作联系处理方法的告诉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制分流安顿充裕人员的劳作联系处理方法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
现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制分流安顿充裕人员的劳作联系处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劳作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制分流安顿充裕人员的劳作联系处理方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赋闲人员再就业作业的告诉》 (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顿充裕人员的劳作联系处理等作业,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作联系的调和安稳,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制分流安顿充裕人员的实施方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拟定本方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作联系处理作业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别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员工签定劳作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肯定控股改制企业的员工,应当采纳原主体企业免除劳作合同,改制企业签定新劳作合同的方法改变劳作合同,由改制企业持续与员工实施原劳作合同约好的权力与责任。
改制企业与员工从头签定劳作合同就劳作合同期限不能洽谈一致的,应当持续实施原劳作合同中没有实施的期限;原劳作合同未实施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伸至3年。
契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条件的,员工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员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处理免除劳作合同手续,并依法付出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员工从头签定劳作合同。劳作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员工洽谈确认,从头签定劳作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肯定控股改制企业的员工,改制企业免除劳作合同时,对契合付出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员工在原主体企业的作业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劳作合同期满,停止劳作合同时,付出日子补助费的方法依照《劳作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施劳作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停止劳作合同付出日子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