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看作是鉴定结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1:44
首要要清晰的事:事故职责确定书不是判定定论,在处理交通肇事案子中,对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以下简称职责确定书)是否归于判定定论存在不同的定见。但现在遍及来看事故职责确定书不该当作为判定定论。
首要,两者的制造主体不同。对交通事故作出职责确定实践上是公安机关依据法令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从实践看,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首要以行政案子立案,此刻公安机关并不是刑事案子的侦办机关,而是处理交通肇事案子的行政机关。判定定论是受公安司法机关指使或延聘的判定人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的科学判别,彻底不同于公安机关依据职权作出的定论。
其次,两者存在的阶段不同。从上面咱们能够看出职责确定书是内行政处理阶段中呈现的,而判定定论恰恰是呈现在刑事诉讼阶段中的。
再次,从职责确定书的内容看,职责确定书不宜作为判定定论。判定定论是判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视点提出的分析判别定见,而不是对直接感知或风闻的案情现实的客观陈说。而职责确定书便是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效果,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职责。案子的基本情况是职责确定书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且是必要的组成部分。
别的,从依据效能看,职责确定书也不宜为判定定论。职责确定书的内容是违章情节、损害成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别两边的职责。而这一点也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中重要的一环。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来说,对当事人违章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其间因果关系的承认,是检查的重要内容,也是法令赋予的职权。也便是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对职责确定书作出检查,判别职责确定书的有用、无效。所以,起诉书、判决书的文书内容不受职责确定书的约束。而判定定论一般客观性比较强,对案子中专门性问题的证明是其他依据无法替代的。一般来说,除非呈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判定人的资历问题、判定人的徇私舞弊行为等等,判定定论很少被推翻。
最终,公安机关一方面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了职责确定,另一方面,它又以此作为交通肇事刑事案子立案以及判别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依据,难以确保该职责确定书的公正性。
首要,两者的制造主体不同。对交通事故作出职责确定实践上是公安机关依据法令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从实践看,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首要以行政案子立案,此刻公安机关并不是刑事案子的侦办机关,而是处理交通肇事案子的行政机关。判定定论是受公安司法机关指使或延聘的判定人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的科学判别,彻底不同于公安机关依据职权作出的定论。
其次,两者存在的阶段不同。从上面咱们能够看出职责确定书是内行政处理阶段中呈现的,而判定定论恰恰是呈现在刑事诉讼阶段中的。
再次,从职责确定书的内容看,职责确定书不宜作为判定定论。判定定论是判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视点提出的分析判别定见,而不是对直接感知或风闻的案情现实的客观陈说。而职责确定书便是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效果,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职责。案子的基本情况是职责确定书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且是必要的组成部分。
别的,从依据效能看,职责确定书也不宜为判定定论。职责确定书的内容是违章情节、损害成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别两边的职责。而这一点也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中重要的一环。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来说,对当事人违章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其间因果关系的承认,是检查的重要内容,也是法令赋予的职权。也便是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对职责确定书作出检查,判别职责确定书的有用、无效。所以,起诉书、判决书的文书内容不受职责确定书的约束。而判定定论一般客观性比较强,对案子中专门性问题的证明是其他依据无法替代的。一般来说,除非呈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判定人的资历问题、判定人的徇私舞弊行为等等,判定定论很少被推翻。
最终,公安机关一方面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了职责确定,另一方面,它又以此作为交通肇事刑事案子立案以及判别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依据,难以确保该职责确定书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