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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被分割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14:32
 征用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那么征地补偿款可以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在时被切割吗?接下来就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
胡某南(男)与孙某雪a(女)于2007年5月挂号,婚后生育一男(胡甲,2008年7月21日生)一女(胡乙,2010年2月9日生)。婚前,胡某南个人承揽了集体一切的责任田2.7亩,2012年6月该责任田被政府征用,获得补偿费4.86万元并存于银行。2013年2月,胡某南发现孙某雪与其他异性有染,所以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审理中,双方赞同离婚并就小孩抚育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孙某雪要求对半切割土地征用补偿费,胡某南以该款属个人产业为由回绝。
【不合】
在征地补偿费是个人产业仍是夫妻一起产业问题上,存在两种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征用的土地系胡某南个人婚前承揽,获取的补偿款应归胡某南个人一切。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征地补偿费是在胡某南与孙某雪成婚之后获得,应认定为夫妻一起产业。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理由为:
1、征地补偿费的权属法无明文规则。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一起产业包含:薪酬、奖金,出产、运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承继或赠予所得的产业(遗言或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在外),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对“其他产业”的领域,《<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十一条也作出了限定性规则:一方以个人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住宅补贴、住宅公积金,男女双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别的,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下列产业为夫妻一方产业:一方的,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获得到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遗言或赠与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可见,我国现行法令或司法解说对土地补偿费的权属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则或解说,因而建议个人一切或许建议一起一切,都于法无据。
2、土地补偿费具有专特点特征。《》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征收集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付出土地补偿款、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农人播种的责任田被征用,是对集体土地运营权的永久性损失,然后失掉一份日子保证。由此可见,土地补偿费是对失掉犁地农人个人的一种金钱补偿,具有显着专特点。
3、审判实践中可参照恢复武士的“回乡出产补助费”规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三条规则,恢复武士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出产补助费应归自己一切。相同,农村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实质上是付出给被征地农人另行创业的出产补助费用,与恢复武士的“回乡出产补助费”附近,因而将土地补偿费界定为夫妻个人产业有法可鉴。
以上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关于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夫妻一起产业的问题,期望对您有所协助,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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