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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证明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6:27

婚姻关系证明的处理条件
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的确丢掉了《成婚证》;二是有成婚挂号的档案可查。具有了这两个条件,就可请求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具体办法是:
当事人提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书面请求,阐明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处理过成婚挂号,为什么要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递送原婚姻挂号机关,由该机关查核是否有成婚挂号档案。如有档案,该机关又有权发放此类《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即可处理手续,发给《夫妻关系证明书》。如该机关无权发放此类《夫妻关系证明书》,则由该机关依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在该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成婚证》书的编号。有条件的,还能够把成婚挂号的档案复印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把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请求、原挂号机关出具的证明和成婚挂号的档案复印件同时交有权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婚姻挂号机关、并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即可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请求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夫妻两边婚姻当事人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签字处理,还要缴交单人大1寸或双人2寸半身免冠相片3张,并按规则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
婚姻关系证明的处理所需资料
1、当事人请求;
2、单位或乡民居委员有关婚姻状况证明资料;
3、挂号成婚、离婚原始资料。
婚姻关系证明的处理程序
当事人处理成婚挂号、离婚挂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均应当先向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提出请求,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依据请求人供给的资料,进行检查,予以处理或回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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