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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1:0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的告诉
吉高法[2008]24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加强对全省民事审判作业的监督辅导,精确掌握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的法令问题,进步司法水平,现将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印发给你们,供在审判实践中参阅。该辅导定见不属于规范性法令文件,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证。该定见发布后,法令、行政法规和司法解说对相关问题有新规则的,以新规则为准。在审判实践中如遇到详细问题,请及时陈述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
一、关于残疾补偿金详细数额确认办法的问题
依据“伤残等级”来确认残疾补偿金的数额。1—10级伤残别离对应100%—10%,每级相差10%。依此份额,依照吉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许农村居民纯收入规范,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核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核算。
二、关于医疗损害补偿纠纷案子法令适用“双轨制”的问题
在构成事端的医疗损害补偿纠纷案子中,《医疗事端处理法令》没有规则的逝世补偿全,出院后的护理费、养分费,能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予以补偿。
三、关于多等级伤残的补偿核算办法的问题
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2002年发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l8667—2002)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归纳核算办法》的规则,确认多等级伤残的补偿核算办法。
如多个伤残等级中,有一个伤残等级是一级,则按100%核算残疾补偿金,其他伤残等级的残疾补偿金则不予支撑;如多个伤残等级别离是2—10级,则以最重的伤残等级确认补偿份额为基数,关于其他伤残,则按10—8级添加1—5%,7—5级添加4—8%,4—2级添加7—9%,但添加的份额最高不超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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