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得案件判决不公平可要求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申请书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6:27
违法的人判几年、怎样判刑是由法官决议,有些人觉得法官判案不公平,自己分明没有做错事却被判有罪,这个时分就能够恳求再次检查该案子,需求提写再审恳求书。不知道它怎样写的人,能够看看听讼网小编找的案外人恳求再审恳求书范本。
再审恳求书
恳求再审人某某村第三出产小组
被恳求人李某
被恳求人某某村委会。
再审恳求
再审恳求人以为该判定书和裁决书确认实际不清,适用法令过错,危害结案外人某某村第三出产小组及其他小组组民的利益。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受理检查民事恳求再审案子的若干定见》的规则,特向贵院提出申述,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吊销一审判定和裁决书,判定驳回李某的诉讼恳求。
实际和理由
2005年12月13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中的原告李某诉被告某某乡民委员会乡村土地承揽合同纠纷。2006年3月20日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定,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于2006年9月30日前发包给原告李某平等等级土地4.695亩,承揽期间至2026年9月30日止。后原告李某对此判定书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决书,裁决吊销一审判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某某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重审判定,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自三类地承揽到期后,发包给原告该类地7.695亩折抵原告原承揽地,承揽期限自原告获得该类地起,承揽二十年。后法院又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决书,弥补判定被告某某村委会自2009年6月15日孙某的承揽地8.54亩到期后,发包给原告7.695亩播种。以上是该案审理的根本进程。2007年7月7日某某法院实行工作人员依据上述判定强制实行。实行进程中,案外人(恳求再审人发现上述判定确认实际不清,适用法令过错,也损害结案外人第三出产小组的利益。故依据有关法令规则,向法院提出异议,恳求人民法院给予检查处理。
首要,本案合同中的标的物一切权不归于某乡民委员会,作为村委会无权向外发包,其与案中原告李某签定的承揽合同是无效的,没有任何的法令效力。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交的土地承揽合同书中的承揽地一切权归于第三出产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十条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团体安排或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运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二条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团体安排或乡民委员会发包;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发包。依据上述法令的规则,能够确认案中的标的也便是承揽的土地发包的权力主体应当是第三出产小组而不是村委会。因而,案中的承揽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
其次,人民法院实行的标的的一切权也并非归于村委会而是为第三出产小组一切。2007年11月7日的民事裁决书将案子的标的物清晰为孙某承揽的土地,孙某的承揽地到期后由原告李某承揽,这种判定自身便是过错的。由于孙某承揽的土地归归于第三出产小组。作为第三出产小组彻底有权力在孙某承揽的土地到期后再次别离承揽给第三小组中的其他成员。而实际上出产小组也现已将承揽土承揽给了其他人等十余户。人民法院不能实行案外人的产业。
第三,某某县人民法院重审后的民事判定书和裁决书将合同的标的进行了改变,明显与法无据。该案中的承揽合同书中的标的物是果园(土地),由于该承揽的标的不存在了(判定书中也查明晰再实践返复原承揽地已不实际),判定书将合同中的标的在判定的主文中确认乡民委员会的三类地再承揽给原告李某。后在民事裁决书中又进一步将该三类地清晰为孙某承揽的土地。这明显是对判定的成果屡次改变。假定承揽合同是有用的话,那么由于合同的标的物现已不存在,则承揽合同自身就无法持续实行,人民法院彻底能够判定免除承揽合同,并能够依据相关实际追查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该民事判定书和民事裁决书将案外人的土地作为标的物再次发包给原告,明显损害结案外人第三出产小组及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四,2007年6月10日的民事判定书收效的时刻为2007年9月12日。可是民事裁决书作出的时刻为2007年11月7日,送达的时刻案外人尚不清晰。上述两者的时刻也是彼此对立的。作为民事裁决书,仅仅对程序方面的处理,只针对处理案子程序问题或更正补正判定书中的笔误。但该民事裁决书将判定的内容也进行了改变,这违反了裁决书的效果。也损害结案外人的合法的权益。
第五,就本案中的承揽合同自身来说也是无效的,没有通过招标招标,没有举行乡民大会,承揽计划也没有通过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在审理进程中,被告村委会提交的镇政府的证明也说明晰该承揽合同是无效合同,镇政府的定见也是要求停止合同,不应再实行。可是法院依然确认该合同有用,归于确认实际不清,适用法令过错。
综上所述,一审的民事判定书和民事裁决书内容违法,适用法令不妥,损害了恳求再审人(案外人)第三出产小组的合法权益。恳求人民法院吊销该判定依法改判驳回李某的诉讼恳求。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恳求人 某某村第三出产小组
再审恳求书
恳求再审人某某村第三出产小组
被恳求人李某
被恳求人某某村委会。
再审恳求
再审恳求人以为该判定书和裁决书确认实际不清,适用法令过错,危害结案外人某某村第三出产小组及其他小组组民的利益。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受理检查民事恳求再审案子的若干定见》的规则,特向贵院提出申述,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吊销一审判定和裁决书,判定驳回李某的诉讼恳求。
实际和理由
2005年12月13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中的原告李某诉被告某某乡民委员会乡村土地承揽合同纠纷。2006年3月20日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定,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于2006年9月30日前发包给原告李某平等等级土地4.695亩,承揽期间至2026年9月30日止。后原告李某对此判定书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决书,裁决吊销一审判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某某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重审判定,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自三类地承揽到期后,发包给原告该类地7.695亩折抵原告原承揽地,承揽期限自原告获得该类地起,承揽二十年。后法院又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决书,弥补判定被告某某村委会自2009年6月15日孙某的承揽地8.54亩到期后,发包给原告7.695亩播种。以上是该案审理的根本进程。2007年7月7日某某法院实行工作人员依据上述判定强制实行。实行进程中,案外人(恳求再审人发现上述判定确认实际不清,适用法令过错,也损害结案外人第三出产小组的利益。故依据有关法令规则,向法院提出异议,恳求人民法院给予检查处理。
首要,本案合同中的标的物一切权不归于某乡民委员会,作为村委会无权向外发包,其与案中原告李某签定的承揽合同是无效的,没有任何的法令效力。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交的土地承揽合同书中的承揽地一切权归于第三出产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十条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团体安排或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运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二条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团体安排或乡民委员会发包;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发包。依据上述法令的规则,能够确认案中的标的也便是承揽的土地发包的权力主体应当是第三出产小组而不是村委会。因而,案中的承揽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
其次,人民法院实行的标的的一切权也并非归于村委会而是为第三出产小组一切。2007年11月7日的民事裁决书将案子的标的物清晰为孙某承揽的土地,孙某的承揽地到期后由原告李某承揽,这种判定自身便是过错的。由于孙某承揽的土地归归于第三出产小组。作为第三出产小组彻底有权力在孙某承揽的土地到期后再次别离承揽给第三小组中的其他成员。而实际上出产小组也现已将承揽土承揽给了其他人等十余户。人民法院不能实行案外人的产业。
第三,某某县人民法院重审后的民事判定书和裁决书将合同的标的进行了改变,明显与法无据。该案中的承揽合同书中的标的物是果园(土地),由于该承揽的标的不存在了(判定书中也查明晰再实践返复原承揽地已不实际),判定书将合同中的标的在判定的主文中确认乡民委员会的三类地再承揽给原告李某。后在民事裁决书中又进一步将该三类地清晰为孙某承揽的土地。这明显是对判定的成果屡次改变。假定承揽合同是有用的话,那么由于合同的标的物现已不存在,则承揽合同自身就无法持续实行,人民法院彻底能够判定免除承揽合同,并能够依据相关实际追查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该民事判定书和民事裁决书将案外人的土地作为标的物再次发包给原告,明显损害结案外人第三出产小组及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四,2007年6月10日的民事判定书收效的时刻为2007年9月12日。可是民事裁决书作出的时刻为2007年11月7日,送达的时刻案外人尚不清晰。上述两者的时刻也是彼此对立的。作为民事裁决书,仅仅对程序方面的处理,只针对处理案子程序问题或更正补正判定书中的笔误。但该民事裁决书将判定的内容也进行了改变,这违反了裁决书的效果。也损害结案外人的合法的权益。
第五,就本案中的承揽合同自身来说也是无效的,没有通过招标招标,没有举行乡民大会,承揽计划也没有通过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在审理进程中,被告村委会提交的镇政府的证明也说明晰该承揽合同是无效合同,镇政府的定见也是要求停止合同,不应再实行。可是法院依然确认该合同有用,归于确认实际不清,适用法令过错。
综上所述,一审的民事判定书和民事裁决书内容违法,适用法令不妥,损害了恳求再审人(案外人)第三出产小组的合法权益。恳求人民法院吊销该判定依法改判驳回李某的诉讼恳求。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恳求人 某某村第三出产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