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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有什么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20:53
同传统的民事侵权比较,环境侵权行为有许多不同。
榜首,主体不相等。关于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加害人和受害人位置具有相等性、互换性和特定性。而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受害人多为缺少躲避与抵抗才干的一般大众,位置处于不相等状况。
第二,危害缺少直接性。一般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单个受害人的产业和人身,比较单纯、直接,易于承认,受害人可用产业权和人身权为根据取得救助;环境侵权行为往往要经过“环境”这一中介物直接作用于人身及公私资产。而环境诸要素,如空气、阳光、水等则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客观存在,经济学上称为自在产业,人们不行能对其占有和分配,不具备民法所称的产业性。更有甚者,经济活动发作的抛弃物排放环境中,被传统民法理论视为行使企业产业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具体表现。正因为如此,才发作了环境权,作为环境危害的救助根据。
第三,导致环境侵权的排污行为具有“合法”性。从法令价值判别,一般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违反社会品德;而导致环境侵权的各种排污行为,在现有出产技术水平下多为企业出产经营活动有必要附随的产品,具有必定程度的社会稳当性,这些乃至是合法行为。
第四,环境侵权具有连续性和不确认性,一般侵权行为一般是一次性的,或持续时间很短,危害跟着危害行为的施行而当即发作,受害人及司法机关易于确认。环境侵权常具连续性、反复性,一般要经过广阔的空间和长期的堆集并经多重复合效应,其危害才干发作并显现出来,具有堆集性、滞后性和不确认性。这样何人为加害人,危害行为何时发作,有无差错,行为与成果之间有无因果联络都难以判别。环境侵权的上述特征使得传统民事职责理论对环境危害难以发挥妥善救助功用,此种现象违反了人类公平正义的理念,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职责理论加以修正和开展,但就整个法令原理而言,也不能因环境危害救助而改动整个民事职责理论和准则。因而,环境民事职责的概念、理论、准则发作了,它仅适用于环境侵权范畴。
环境侵权民事职责是在传统民事职责理论的基础上开展而构成的,是民事职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但环境侵权的特别性一起又使它成为一种特别的,相对独立的民事职责,具有以下特征:
榜首,权力根据不同。传统民事职责一般以产业权和人身权为根据,而环境民事职责除以产业权和人身权为根据外,还以环境权益作为追查民事职责的根据。
第二,归责准则不同。传统民事职责以差错职责准则为归责准则,无差错职责是破例。而环境民事职责则主要是一种无差错职责。
第三,利益衡量机制被广泛运用。因为环境侵权行为在必定程度上具有社会有用性,在确认加害人之职责及其所承当的职责方式时,不得不对两边的利益进行衡量,然后决议加害人之职责及其职责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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