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法院可以主动调低过高的违约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02:26

甲公司与乙公司缔结船坞缔造合同,约好工程结束时由乙公司付出工程款20万元,逾期付出的按每日3%核算违约金。甲公司依约完结工程一年后,乙公司还拖欠工程款12万元。甲公司遂申述到法院,要求乙公司付出拖欠的工程款12万元及按每日3%核算违约金。因乙公司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
因为两边约好的违约金规范很高,关于该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审理中有不同观念。有观念以为,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关于违约金调整准则的适用有必要是以当事人恳求为条件。被告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也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抛弃诉讼权力,其间包含恳求调低违约金的权力。因此,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照合同约好核算违约金,不能自动调整。
笔者以为,对违约金调整的知道,首先应精确掌握违约金的性质,是采纳补偿说、赏罚说仍是双重说?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民二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定书中以为,违约金准则系以补偿非违约方的丢失为首要功能,而不是旨在严峻赏罚违约方。可见,“以补偿为主、以赏罚为辅”的双重说已成为违约金性质的干流司法观念。其非必须精确了解契约自在和合同正义的联系。契约自在是近代民法的基本准则,契约自在着重意思自治,即当事两边依照自己的毅力设定权力义务,可是,自在不是肯定的,契约自在不能脱离合同正义的束缚,合同正义是契约自在的中心。根据合同正义的考虑,当约好违约金的数额过于悬殊时,就应当遭到国家法律的合理干涉。违约金调整准则首要根据上述两方面原因此构成。
在缺席审理下,当原告恳求的违约金显着高于实践丢失,作为被告的违约方未提出调整恳求,法院也无法当庭释明的状况下,怎么处理?笔者以为,应区别被告缺席的两种原因:一是因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后缺席。假如违约金显着过高,一般能够推定在被告应诉的状况下,正常都会恳求法院调低违约金。一旦依照该违约金规范判定,将会严峻违背公序良俗准则、诚信准则和公正准则并导致利益严峻失衡,例如违约金的数额远远高于合同本金,此刻法院应自动根据职权调整违约金。二是因被告消沉应诉不到庭而缺席。假如法院经过书面、电话等有用手法进行释明后,被告仍未恳求调低违约金,阐明违约方现已对好坏结果充沛了解的状况下自愿承受该违约条款的束缚,此刻法院应不予自动调整。但有一种状况应在外,即显着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第三人的利益受损时,不管违约方是否恳求调整,法院都应自动依职权调整,以防止合同两边彼此勾结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第三人利益。本案中,被告缺席属前一种原因,故法院应自动依职权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