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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遇上公积金缴纳和提取问题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8:39

近来,住宅城乡建设部出台新政,要求进一步下降住宅公积金门槛,添加公积金贷款额度,简化手续,树立方便快捷的业务流程,缩短处理时限,各地要进一步采纳公积金跨省、跨市异地支取运用的办法。
之前住宅公积金异地难取,是导致许多流动人口不肯意缴存公积金的重要因素。许多外出打工的人,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肯或许很难在打工地买房,一旦缴存公积金,用于租房的话提取手续烦琐,所以逐渐和单位构成“默契”,尽量少缴或许不缴公积金。现在推进异地支取运用,算是消除人们后顾之虑的正确做法。
那么问题就来了,在没有清晰异地提取公积金细则前,外来务工人员遇上公积金交纳和提取问题时,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期解密维权由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您具体回答。
问题一、企业有必要为外来务工人员交纳公积金吗?
依据国务院令第350号《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第二条规则,本法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运用、处理和监督;本法令所称住宅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总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时间住宅储金。
因而单位有责任为在单位作业并由单位付出薪酬的各类人员(不包含港、澳、台人员及未持有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且包含与单位签定聘任(劳作)合同或虽未签定合同但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职工交纳公积金,即使是单位聘任的乡村户籍劳作者也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宅公积金(成都),即企业为职工交纳公积金的责任并不因职工为外来务工人员而撤销,企业相同有必要为外来务工人员交纳公积金。
问题二、企业回绝为外地职工缴存公积金,外地职工该怎么维权?
企业回绝为外地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情况下,外地职工并不用过分忧虑。依据《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第二十条规则,单位应当准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许少缴。第三十七条规则,违背本法令的规则,单位不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或许不为本单位职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建立手续的,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责令期限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则,违背本法令的规则,单位逾期不缴或许少缴住宅公积金的,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责令期限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而公司就其没有处理缴存挂号、帐户建立、不缴住宅公积金等行为,均有必要遭到相应的制裁。若企业回绝为外地职工缴存公积金,外地职工最简略的维权途径便是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投诉或许告发。
问题三、企业为外地职工交纳了本省/市公积金后,外地职工还能够自行交纳外省/市的公积金吗?
《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第十三条规则,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在受托付银行建立住宅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经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审阅后,到受托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建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宅公积金账户。第十九条规则,职工个人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薪酬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宅公积金汇缴到住宅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付银行计入职工住宅公积金账户。
可见公积金是具有唯一性的,且交纳并不需要职工个人来操作,而是由单位直接代为代扣代缴,企业为外地职工交纳了本省/市公积金后,外地职工是不能够自行交纳外省/市的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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