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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分哪些情况来考虑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12:26

导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胶葛经常发作,而有些股权转让问题比较难掌握。新的《公司法》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为专门一章,不光规则了股东的实体权力,而且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也进行了清晰的规则,应当说在可操作性上比旧法提高了一大步,但还有一些当地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现结合新《公司法》的施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浅显的讨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本意义
股东出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今后,因为片面或许客观的种种原因,或许会呈现股东悉数或部分转让其股权,以获得所需资金或许退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状况,即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或悉数转让给别人,一般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几种景象
依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则,引起股权转让的景象有以下几种 :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能够自在地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经过,也没有其他任何约束。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比较注重股东之间的信赖与合作联系,为尽量保护公司股东的安稳,确保公司运营的延续性,所以关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别人转让出资,在确保股权自在转让的基础上,予以了必定的约束即“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这儿所定的“过半数”应怎么了解?股东会的表决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人数决,即一人一票,二是股份决,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对此只做了准则性的表述,实践中应怎么掌握?我以为,此处“其他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越一半,即施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数决,而非股份决,其理由:1、依据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两层性质,《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进行约束,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人合”要素,在于维系公司股东之间的安稳联系,因而股东会议在对“人合”性质的事项进行抉择时,应当施行“一人一票”制。2、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相关的抉择时“有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经过”,这两条清晰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指的是本钱决,考虑的是有限公司的“资合”要素。所以从条款的比照中不难判别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的“股东过半数赞同”,应是股东人数的过半数。
股权的强制履行而引起的转让
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则:人民法院按照法令规则的强制履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告诉公司及整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的强制履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方法,它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令规则的履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请求,在强制履行收效的法令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法,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办法。
贰言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依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则精力,贰言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在实体上应当契合下列景象之一:1、公司接连5年不向股东分配赢利,而该公司五年接连盈余,而且契合公司法规则的分配赢利条件的,即公司在5年中每一年都盈余,而且每一年在依法补偿亏本、提取公积金后,还有赢利能够分配给股东,但公司却没有一年向股东分配赢利。2、公司兼并、分立或许转让其主要产业。3、公司规章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许规章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股东会会议经过抉择修正规章使公司存续的。新《公司法》添加这一规则的原因是因为近年来在实践中,因股东间的限制,公司僵局及股东个人状况的改变等使得以退股为意图而发作的诉讼逐步增多,但法令又无明文的规则或其它的救助手法,针对上述现状,新《公司法》在对他国的公司法立法状况的比较及调查后,突破了传统的本钱准则的理念引入了退股准则即贰言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股东资历的承继获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准则规则“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能够承继股东资历”。公民逝世后其遗产依法由其承继人承继,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产业,在自然人股东逝世后,也应由其承继人依法承继,承继人承继股东资历后,成为公司的股东,获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财物权益,参加严重决议计划等各项股东权力。
股权转让的收效时刻
股权转让何时收效在原《公司法》施行期间有不同的了解,这次《公司法》的修正尽管没有清晰这一问题,可是依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建议行使股东权力。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其出资时刻向公司挂号机关挂号;挂号事项发作改变的,应当处理改变挂号。未经挂号或许改变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 的规则,我以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从改变股东名册起收效。
股东转让出资后,或许呈现股东名册与公司记载之间不一致的状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处理改变挂号,坚持股东名册与公司挂号之间的一致性。假如没有经过挂号,或许没有及时处理改变挂号,则不得对立第三人,即第三人经过受让出资等方法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假如没有在公司挂号机关处理相关挂号的,不能建议该第三人的股东资历无效。
有人以为股权转让的收效时刻应从处理工商改变挂号之日起收效,依据是国家工商局在《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定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付出出让人已缴付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从头入资,经公司改变挂号后成为公司股东”的规则。我以为依据这一规则确定股权转让的收效时刻是不当的,理由有二:1、股权转让是当事人之间依两边的约好而发生的民事法令行为,是两边之间缔结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的规则,只要法令、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则合同应当处理同意、挂号手续后收效。现在在我国立法中,还没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要在处理工商改变挂号手续后才干收效的规则,国家局的文件不是法令、行政法规。2、国家局的《关于股权转让问题的答复》规则与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即“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力” 相悖,依据法令文件的位阶和新旧,现在应不予履行。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处理改变挂号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必要处理改变挂号,但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是否处理改变挂号,在实践中有争议,新《公司法》也没有清晰。从国家局制发的《公司挂号提交的资料标准》看,只要股东改变挂号提交资料,关于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没有引起股东改变的状况在改变挂号提交资猜中没有规则,好像不必处理改变挂号,挂号实践中不少当地按公司规章存案处理。但我以为,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应当处理改变挂号。依据《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以及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刻、出资方法归于公司的挂号事项,第二十六条又规则公司改变挂号事项,应当向原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依据这两条的规则,股东内部转让股份引起股东称号或出资额的改变,这一挂号事项发作改变理应处理改变挂号,按股东改变挂号提交资料,仅仅不必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历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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