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 夫妻债务应共同偿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11:44
案情简介: 2001年5月13日,陈某以原告身份向新会法院提出与岑某离婚,一审判定后,岑某不服,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1月20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判定确定,岑某于2000年4月23日向朋友告贷2000元,用以补偿伍某的医疗费:于2001年1月21日向朋友告贷1000元过新年;2001年5月陈某向其弟弟告贷800元用于岑某医疗费:2001年4月12日岑某向其妹妹告贷3000元用于日子,合共6800元是夫妻一起债款。故判定如下:保持一审判定第一项,即允许原、被告离婚;吊销判定第二项至第九项判定;一起还添加判定其间第四项,即夫妻一起债款6800元,两边应一起承当清偿职责,对内应各担负一半,对外互负连带职责。终审判定收效后,原告岑某个人向三债权人共归还了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款6000元。2003年9月19日,原告以她个人依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定,已向其妹岑心爱等三人归还了共6000元债款、其间代被告归还3000元为理由,申述要求新会法院判令被告支交给她3000元;被告辩论以为告贷欠下债款不事实,不同意付出3000元给原告。新会法院的法官经审理,判定陈某向岑某付出代偿债款3000元。说法:新会法院的法官以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力和责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责任的人是债款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履行责任。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X号判定已收效,原告按判定对外个人归还了6000元给三债权人,代被告归还了3000元,对内超过了自己应承当责任。超出部分,原告有权向一起债款人追偿,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充沛,应予支撑。被告辩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确定夫妻告贷6800元不事实的辩解定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许债款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当事人的约好,享有连带权力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款人履行责任,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个债款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偿付他应当承当的比例。”的规则,判定陈某向岑某付出代偿债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