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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卖地卖房,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1:44
核心内容:夫妻一方私自卖地、卖房,买卖合同有没有用能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您结合事例具体解说,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介绍】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施某某于1983年5月28日挂号成婚。2009年桂平市人民政府因扩建郁江东路需求征收拆迁原告与被告施某某共有的房子,并决议补偿一块坐落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西山镇教委办邻近36米糖厂路,面积64.96平方米回建地(给原告莫某某、被告施某某。2010年8月2日,被告施某某与同村施生签定《回建地转让协议》,施生将西山镇教委办邻近郁江东路因拆迁补偿所得的两块回建地共106.4平方米转让给被告施某某。2011年6月23日,被告施某(甲方)与被告张某某(乙方)签定《国有土地转让协议》,由甲方将上述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施某某因被拆迁补偿所得回建地面积64.96平方米和向施生购买其间一块回建地53.2平方米算计面积ll8.16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上述两边约好转让的土地,转让方至今没有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直至申述前也没有获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转让。原告以为上述两块回建地是原告与被告施信忠婚后获得的夫妻一起共有产业。被告施某某未经原告赞同私自处置严重夫妻一起共有产业的行为是无权处理行为。因而,原告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并请依法判定承认两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签定《国有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而被告张某某辩诉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应裁决驳回原告莫英珍的申述。
【分岐】
1、本案是否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
2、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6月23日签定的《国有土地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用?如无效,导致的丢失应怎么承当?
【律师分析】
榜首、本案是否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
尽管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定的《国有土地转让协议》约好转让的土地是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回建地,但约好转让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本案两边当事人争议内容归于民事权益。故本案应归于民事案件胶葛,依法应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因而,被告张某某以为本案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的建议,并没有法令依据。
第二、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6月23日签定的《国有土地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用及无效时导致的丢失应怎么承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九条:转让方未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缔结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申述前转让方现已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许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转让的,应当确认合同有用的规则,转让方与受让方缔结合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有必要已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许申述前转让方现已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许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转让的,才确认合同有用,不然合同无效。而本案中,补偿给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的回建地和被告施某某向施生约好受让的回建地,因至今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且两边约好转让的回建地,也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则: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景象的合同无效。因而,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6月23日签定的《国有土地转让协议》是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应归于无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撑。
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则:“无效的合同或许被吊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及第五十八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所以,被告施某某应将已收取的50万元土地转让款返还给被告张某某;因为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定的《国有土地转让协议》是无效合同,不该适用两边约好的违约职责,而应依据差错职责,由差错方补偿对方的丢失。本案中,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明知转让的土地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依然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中。因而,两边都存在差错,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由被告施某某补偿已收取被告张某某的土地转让款50万元的利息丢失,丢失核算方法:以本金50万元,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本判定确认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
对原告莫某某应否承当本案民事职责问题,通过法院进行庭审查询质证和被告张某某辩论状的辩论定见,被告张某某已知道两边约好转让的土地属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施某某夫妻共有产业,但却只与被告施某某签定合同,并且被告张某某也不能向法庭供给原告莫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与被告施某某签定合同之事实依据,再且原告莫某某对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定的合同又不予以追认,故应确认原告莫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差错,依法不该承当本案的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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