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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20:45

自诉人诉称:2005年8月23日晚,我和姐姐坐畜力车回家时,被告人及其同伙在半途阻挠,并用摩托车、轿车强行把我带到外地,逼迫我赞同与被告人成婚,一起不合法约束了我的人身自由。经法医判定我的伤情为细微伤。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我在身心上遭受苦楚,并形成经济损失1427元。因而,恳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并判令被告人补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判定费合计1427元。
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以为:被告人明知自诉人不赞同与其成婚,且已赞同与别人成婚,而事前策划,不管自诉人抵挡,强行将自诉人带到外地,逼迫自诉人赞同与被告人成婚的行为构成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因而,应当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补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辩称:我与自诉人于2004年3月相识,咱们约好成婚后,我的爸爸妈妈给自诉人家送去了彩礼。过了一段时刻后,自诉人的爸爸妈妈给咱们退回了彩礼并说不赞同与我成婚。又过了10天,我的朋友给我说:传闻自诉人要与其别人成婚。我想由于曾经她赞同与我成婚,就预备抢婚。自诉人与其姐姐回家路过期,咱们用摩托车把她带到乡,之后用轿车带到县。在此过程中,我没有施行不正当的行为,仅仅劝她与我成婚。咱们现已具有成婚的条件,我想处理成婚证与她成婚。我赞同补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对我的行为没有必要给予处分。
辩解人提出的辩解定见是:自诉人与被告人案发前是恋人联系,自诉人曾赞同与被告人成婚。被告人的爸爸妈妈也给自诉人家送过彩礼。尽管彩礼被退回,可是这可能是自诉人爸爸妈妈所为,并不证明自诉人不赞同与被告人成婚。被告人抢婚行为情节细微,施行行为的时刻很短。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审理查明的现实:
被告人的爸爸妈妈和自诉人的爸爸妈妈约好让自诉人和被告人成亲,被告人的爸爸妈妈给自诉人家送去了礼品。因自诉人不赞同与被告人成婚,遂退回了礼品。2005年8月23日晚,自诉人和姐姐坐畜力车从姑姑家回家时,被告人及其朋友在半途阻挠,不管自诉人极力抵挡,用摩托车、轿车强行把自诉人带到外地,逼迫自诉人赞同与被告人成婚。在施行强抢过程中,自诉人因抵挡,其右腿被摩托车排气管烫坏。经自诉人的爸爸妈妈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月25日清晨,公安人员挽救自诉人并捕获被告人。自诉人右腿因烫坏,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为此花去治疗费为557元、检查费280元、交通费100元、判定费280元、误工费105元、护理费105元。法医判定自诉人的损害为细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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