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书格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0:49
行政复议第三人辩论状是一种专业的法令文书,我们能够参阅这份行政复议第三人辩论状范文。通过此例信任我们能够更具体直观地了解到行政复议第三辩论状的书写格局。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辩论人:董**,男,1981年**月**日出世,汉族,现住****市**区***庄村**号
兹因被辩论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不服****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新)工伤认字【2010】********号《河南省工伤确定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恳求,要求吊销工伤确定一案,现我作为好坏关系人做如下辩论:
一、 辩论人受伤的现实状况
2007年*4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辩论人在作业的车间内和被辩论人单位副厂长武****因作业上的技术问题发生争执,武**喊其同在被辩论人单位作业的侄儿武*****协助,武*****赶到后将没有防备的辩论人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这一现实有新乡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号刑事顺便民事裁定书,以及其时在新乡市****有限公司作业且在事发其时在场的苗***和李****的证人证言证明之。
二、 辩论人恳求工伤确定时刻并未超越法定时刻
2008年3月12日,辩论人到新乡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恳求工伤确定,因为其时提交的资料不全,新乡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补正资料通知书(2008****号),后辩论人于2010年12月2日补齐了工伤确定所需的一切资料,2010年12月9日新乡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才正式受理了辩论人的工伤确定恳求,并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了工伤确定。辩论人受伤之日是2007年4月11日,提出工伤确定恳求时刻2008年3月12日,并未超越一年的时刻,完全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被辩论人称辩论人的工伤确定时刻超越法定时效没有任何依据。
三、 辩论人所受损伤应当确定为工伤
被辩论人称辩论人的行为违背治安管理毫无依据。相反,依据辩论人受伤的的作业通过,辩论人是在作业时刻、作业场合内因实行作业责任原因此遭受到新乡市***********有限公司员工武明秋的暴力损伤,其所受损伤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应当确定为工伤的景象。故辩论人应当被确定为工伤。
综上,辩论人以为新乡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确定现实清楚,确定程序合法,适用法令法规正确。特恳求新乡市人民政府保持新乡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新)工伤认字【2010】0*******号《河南省工伤确定通知书》,依法驳回新乡市********有限公司的复议恳求。
此致
新***市人民政府
辩论人:*****
2011年3月24日
十分感谢您的阅览,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有关行政复议第三人辩论书格局的法令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如果您的状况较为杂乱,听讼网为您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来进行法令咨询。
辩论人:董**,男,1981年**月**日出世,汉族,现住****市**区***庄村**号
兹因被辩论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不服****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新)工伤认字【2010】********号《河南省工伤确定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恳求,要求吊销工伤确定一案,现我作为好坏关系人做如下辩论:
一、 辩论人受伤的现实状况
2007年*4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辩论人在作业的车间内和被辩论人单位副厂长武****因作业上的技术问题发生争执,武**喊其同在被辩论人单位作业的侄儿武*****协助,武*****赶到后将没有防备的辩论人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这一现实有新乡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号刑事顺便民事裁定书,以及其时在新乡市****有限公司作业且在事发其时在场的苗***和李****的证人证言证明之。
二、 辩论人恳求工伤确定时刻并未超越法定时刻
2008年3月12日,辩论人到新乡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恳求工伤确定,因为其时提交的资料不全,新乡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补正资料通知书(2008****号),后辩论人于2010年12月2日补齐了工伤确定所需的一切资料,2010年12月9日新乡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才正式受理了辩论人的工伤确定恳求,并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了工伤确定。辩论人受伤之日是2007年4月11日,提出工伤确定恳求时刻2008年3月12日,并未超越一年的时刻,完全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被辩论人称辩论人的工伤确定时刻超越法定时效没有任何依据。
三、 辩论人所受损伤应当确定为工伤
被辩论人称辩论人的行为违背治安管理毫无依据。相反,依据辩论人受伤的的作业通过,辩论人是在作业时刻、作业场合内因实行作业责任原因此遭受到新乡市***********有限公司员工武明秋的暴力损伤,其所受损伤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应当确定为工伤的景象。故辩论人应当被确定为工伤。
综上,辩论人以为新乡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确定现实清楚,确定程序合法,适用法令法规正确。特恳求新乡市人民政府保持新乡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新)工伤认字【2010】0*******号《河南省工伤确定通知书》,依法驳回新乡市********有限公司的复议恳求。
此致
新***市人民政府
辩论人:*****
2011年3月24日
十分感谢您的阅览,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有关行政复议第三人辩论书格局的法令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如果您的状况较为杂乱,听讼网为您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来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