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勒公司诉张春睿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03:45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初字第8475号
原告科勒公司(Kohler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科勒镇高地道444号。
法定代表人纳塔莉?布莱克,总法律顾问。
托付代理人葛青,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王冉,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睿(系个体工商户“北京嘉浴嘉成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女,1976年2月15日出世,汉族,住(略)。
托付代理人汪晓华,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中标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塘王村。
法定代表人吴四新,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张祥元,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鳄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星中路陶瓷区北3幢5-6号。
法定代表人吴四新,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苏登云,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勒公司与被告张春睿、台州市中标水暖洁具有限公司(简称台州中标公司)、上海金鳄洁具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金鳄公司)侵略外观设计专利权胶葛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8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勒公司的托付代理人葛青、王冉,被告张春睿及其托付代理人汪晓华,被告台州中标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张祥元,被告上海金鳄公司的托付代理人苏登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科勒公司诉称:原告是国际著名厨卫产品制作企业。多年以来,原告致力于研制开发外观精巧的厨卫产品,包含:卫生洁具、水龙头号。一起,原告还将上述产品的外观设计向包含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0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颁发原告ZL98327513.0,名称为“把手”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原告将运用本专利把手的龙头命名为菲尔法斯FAIRFAX系列龙头并在我国出售,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顾客对其的认知度现已达到了众所周知的程度。原告发现,北京嘉浴嘉成建材经营部(简称嘉浴建材部)施行了出售触及本专利产品的行为,台州中标公司和上海金鳄公司施行了出产和出售触及本专利产品的行为。经公证取证并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把手外观与本专利的外观形状完全相同。三被告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大规模地施行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出产和出售。台州中标公司为取得最大的利益,不吝建立中英文网站,并将侵权产品大规模销往国外,给原告的合法权益形成极大的危害。考虑到三被告所出产和/或出售的侵权产品触及多种,原告有理由信任被告因侵权的获利数额是巨大的。原告恳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当即中止全部侵权行为;2、被告张春睿和/或台州中标公司和/或上海金鳄公司毁掉侵权所运用的一切出产模具、侵权物品(包含制品和半制品)、带有侵权产品外观图片的产品样本、宣扬材料;3、被告台州中标公司删去在其网站上(http://www.east-plumbing.com)所显现的侵权产品的图片;4、三被告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本案开销的合理费用,包含并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及调查取证费等合计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