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员工提前办理离职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0:12
核心内容:有些公司会由于客观需求,例如某些特定岗位的劳作者如财政、厨师、高档管理人员或其他把握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人员等,要求提早处理离岗、交代手续。尽管大多数公司会实行相关劳作联系的职责和职责至劳作合同期限届满,但由于职工的劳作权力受到限制乃至掠夺,由此极易发作争议。
【案情回放】
李某系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职工,两边缔结劳作合同,最终一份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1年11月30日,公司向李某宣布《中止劳作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劳作合同将于本年十二月三十日满期,经公司研究决定与你中止劳作合同,请你于十二月三十日前处理中止劳作合同手续。”李某于2011年12月10日处理离任交代手续。2012年1月9日,公司为李某出具《中止劳作联系证明书》。李某以为,公司提早处理交代手续,实质上归于劳作合同未到期而提早免除,据此要求甲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两边洽谈未果,李某向当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赔偿金。公司答辩称,李某是提早处理作业交代手续而非处理免除劳作合同手续,主张经济赔偿金没有现实根据。请问本案该怎么处理
【北京劳作争议咨询中心专业律师剖析】
本案的焦点是:公司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职工提早处理离任的相关手续,是否构成免除劳作合同。
关于该争议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公司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职工处理离任手续,不为其供给劳作条件,归于显着的公司中止实行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无法实行到期限届满,应按照劳作合同提早免除处理。另一种观念以为:公司尽管提早完结劳作者的劳作条件,但处理离任手续之后到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前,劳作者处于享用年休假状况,并且该月薪酬按正常作业时间薪酬标准付出,足以证明两边的劳作联系依然存续,劳作合同在期限届满前仍具有效能。因而,应认定为劳作合同到期中止,不应按提早免除劳作合同处理。
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向李某宣布《中止劳作合同通知书》,清晰作出了劳作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的意思表明。此外,两边虽于2011年12月10日提早处理中止劳作合同的相关手续,但公司全额付出李某2011年12月的薪酬并组织补休年休假,当月社会保险费依法交纳,足以证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充沛实行劳作合同的职责直至合同期限届满。劳作合同归于期满不再续订而中止。公司没有提早免除劳作合同的志愿和意思表明,李某主张系公司提早免除劳作合同,没有现实根据,不予支撑。那么根据《劳作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即行中止,李某要求公司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没有现实根据,应当不予支撑。
经过处理此案,发现有些公司会由于客观需求,例如某些特定岗位的劳作者如财政、厨师、高档管理人员或其他把握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人员等,要求提早处理离岗、交代手续。尽管大多数公司会实行相关劳作联系的职责和职责至劳作合同期限届满,但由于职工的劳作权力受到限制乃至掠夺,由此极易发作争议。为防止争议,特提出如下主张:公司应当在规章制度或劳作合同中清晰规则劳作合同中止或免除时作业交代的内容、期限等程序,并在提早处理离任手续时向职工充沛说明,防止职工误解而导致胶葛的发作。
【案情回放】
李某系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职工,两边缔结劳作合同,最终一份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1年11月30日,公司向李某宣布《中止劳作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劳作合同将于本年十二月三十日满期,经公司研究决定与你中止劳作合同,请你于十二月三十日前处理中止劳作合同手续。”李某于2011年12月10日处理离任交代手续。2012年1月9日,公司为李某出具《中止劳作联系证明书》。李某以为,公司提早处理交代手续,实质上归于劳作合同未到期而提早免除,据此要求甲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两边洽谈未果,李某向当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赔偿金。公司答辩称,李某是提早处理作业交代手续而非处理免除劳作合同手续,主张经济赔偿金没有现实根据。请问本案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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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是:公司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职工提早处理离任的相关手续,是否构成免除劳作合同。
关于该争议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公司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职工处理离任手续,不为其供给劳作条件,归于显着的公司中止实行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无法实行到期限届满,应按照劳作合同提早免除处理。另一种观念以为:公司尽管提早完结劳作者的劳作条件,但处理离任手续之后到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前,劳作者处于享用年休假状况,并且该月薪酬按正常作业时间薪酬标准付出,足以证明两边的劳作联系依然存续,劳作合同在期限届满前仍具有效能。因而,应认定为劳作合同到期中止,不应按提早免除劳作合同处理。
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向李某宣布《中止劳作合同通知书》,清晰作出了劳作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的意思表明。此外,两边虽于2011年12月10日提早处理中止劳作合同的相关手续,但公司全额付出李某2011年12月的薪酬并组织补休年休假,当月社会保险费依法交纳,足以证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充沛实行劳作合同的职责直至合同期限届满。劳作合同归于期满不再续订而中止。公司没有提早免除劳作合同的志愿和意思表明,李某主张系公司提早免除劳作合同,没有现实根据,不予支撑。那么根据《劳作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即行中止,李某要求公司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没有现实根据,应当不予支撑。
经过处理此案,发现有些公司会由于客观需求,例如某些特定岗位的劳作者如财政、厨师、高档管理人员或其他把握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人员等,要求提早处理离岗、交代手续。尽管大多数公司会实行相关劳作联系的职责和职责至劳作合同期限届满,但由于职工的劳作权力受到限制乃至掠夺,由此极易发作争议。为防止争议,特提出如下主张:公司应当在规章制度或劳作合同中清晰规则劳作合同中止或免除时作业交代的内容、期限等程序,并在提早处理离任手续时向职工充沛说明,防止职工误解而导致胶葛的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