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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对方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01:28
【案情】
李某与谢某于1993年成婚,婚后于1997年生育儿子李涛。后因爱情破例,于2007年协议离婚。依据协议约好,夫妻共有房子属原告的一半比例,李某自愿无偿赠与给谢某。婚姻关系免除后,李某因无房寓居仍住在该房第三层。2007年12月26日,谢某以李某寓居的房子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求李某交出房门钥匙,并将李某赶出大门。在李某脱离后,谢某将大门及房门锁悉数换掉,致使李某无法进入该房子,李某遂诉至法院。
【不合】本案有两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李某将属自己比例的房子赠与给谢某,赠与合同建立并收效,即已对房子作了处置,李某损失了房子的所有权,当然损失了寓居权。
第二种定见以为,李某在与谢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比例的房子赠与给谢某的行为归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建立,但未收效,李某能够经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恣意吊销权吊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子的所有权。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首要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第185条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 从这一条规则能够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明一旦经对方赞同即能发生法令作用,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本案中,李某与谢某在协议中约好归于李某的房子赠与给谢某,而且两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确定赠与合同建立。
    二、但合同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收效,赠与合同的收效需求满意其收效要件。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赠与的产业依法需求处理挂号手续的,应当处理有关手续。法令对赠与产业需处理特别手续有规则的,应当按照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则,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请求房产权属改变挂号。 也就是说赠与合同收效从交给赠与物或许处理相关手续时收效。在本案中要使得李某赠与房子的合同收效,则需求处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李某与谢某对赠与的房子没有处理过户手续,因而,本案中赠与合同虽建立但未收效,李某并没有损失其对房子的所有权。
    三、从恣意吊销权的性质上来看。关于赠与合同而言,因为其具有无偿性,赠与人对价而付出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责任即可取得利益,两边不契合买卖公正,不契合正义,亦不契合人道。也就是说,恣意撤回权之宗旨在经过平缓赠与合同的约束力来实践优遇赠与人的意图,终究获致公正正义。因而能够这样说,恣意撤回权完全是立法在将赠与以为诺成合同,赠与的无偿性维护赠与人利益而专门创设的准则,是旨在补偿诺成性的赠与合同对赠与人要求过苛而规划的救助性手断。本案中,李某赠与的房子是无偿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从恣意吊销权的性质的公正与正义上来看,李某也能够吊销赠与合同。
    四、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则,赠与人行使恣意吊销权有必要具有以下三个条件:榜首,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建立,这一要件是恣意吊销权有必要以赠与合同被确以为诺成合同为条件的必定要求;第二,赠与物权力没有搬运,即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没有处理移转挂号,在不动产业已交给,但未处理移转挂号的景象,因为赠与物权没有移转,赠与人仍可吊销;第三,有必要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从本案来看,李某完全契合合同法规则的关于赠与人行使恣意吊销权有必要具有的三个条件。李某能够吊销该赠与合同。曾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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