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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01:26
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址承受讯问的一种办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人民法院拘传的程序应掌握以下几点:
1.拘传由司法警察履行,履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
3.人民法院履行拘传时,能够运用戒具,如手铐、警绳等,将被告人强制到案,可是,并不是每个案子都要对被告人运用戒具。一般情况下,只需被告人抵抗拘传的,才干运用戒具,而且被告人到案后,讯问被告人时不应当再对其运用戒具。
4.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12小时以内讯问结束。榜首,拘传时刻应以被拘传人到案的时刻作为起算时刻,既不包含路程耽误的时刻,又要求被拘传人到案后当即讯问。第二,拘传继续的时刻最长不得超越12小时,这是指一次拘传继续的时刻最长不得超越12小时,或者说,每次拘传继续的时刻最长都不得超越12小时,而不是指拘传时刻累计不得超越12小时。实践中,人民法院依据办案的需求,能够屡次拘传被告人,只需每次拘传继续的时刻不超越12小时,不管累计时刻有多少小时,都是契合法令规则的。
5.审判人员不得以接连拘传的方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这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拘传为名长时刻接连讯问或羁押、变相拘禁被拘传人的现象,为保护法令的严肃性,实在保护被拘传人的合法诉讼权力而作出的规则。人民法院在运用拘传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则。
对应当在拘传后十二小时以内讯问结束,不得以接连拘传的方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的规则应当了解为:(1)一次拘传的时刻最长为12小时,能够少于,不行超越;(2)两次拘传应当有时刻上的距离,不得接连进行。“不得接连拘传”的内在是应当保证被拘传人保持正常生计的基本条件,不能搞疲惫讯问。所谓正常生计条件就是指必要的饮食与睡觉。之所以运用“生计条件”而不运用“生活条件”是因为关于人来讲生计条件是同一的,但生活条件则是因人而异的。对法令的了解应当采纳同一性的概念,以便一致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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