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9:34本文着重在经济下行期中,上下游彼此拖欠货款的视点动身,处理原告胜诉后,被告没有可实行产业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款,原告怎么直接向法院请求实行被告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款。
一、人民法院在实行程序中不得裁决追加被实行人享有到期债款的第三人的开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答复(2004)执他字第2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4)470号《关于在实行程序中能否将被实行人享有到期债款的第三人的开办单位裁决追加为被实行主体的请示》一案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赞同你院第二种定见。咱们以为,人民法院在实行程序中不得裁决追加被实行人享有到期债款的第三人的开办单位,因该第三人的法令地位不同于被实行人,其自身不是案子的当事人,裁决追加第三人的开办单位于法无据。且本案中,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8日裁决追加第三人长岭黄河团体有限公司时,该公司已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的决议施行财物别离,别离后原长岭黄河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长岭团体有限公司,故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追加长岭黄河团体有限公司缺少现实依据。因而,上述裁决依法应予纠正。
二、第三人在保全阶段未就到期债款保全裁决提起复议,实行法院不得径行裁决实行。
复议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执复字第15号
1、诉讼程序中第三人未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被实行人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款裁决提起复议,因而在实行阶段对第三人不宣布实行到期债款告诉奉告其贰言权力的,实际上便是变相掠夺了第三人的贰言权力,该行为显着程序违法。
2、实行法院在未向第三人宣布实行到期债款告诉的情况下不得迳行裁决第三人向请求实行人实行。
保定同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实行贰言案
三、被实行的第三人对法院实行到期债款有贰言,请求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则,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能够依请求实行人或许被实行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宣布实行到期债款的告诉。一起,该《规则》第63条规则,第三人在实行告诉指定的期间内提出贰言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实行。因而,在被实行的第三人提出贰言的情况下,债款人能够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四、实行案子中对未到期债款约束付出应征得第三人赞同。
民事案子实行中,被实行人无实行才能,但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约好有没有到期的可得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在征得第三人赞同并奉告其帮忙责任的条件下,方得向第三人宣布帮忙实行告诉书,约束其向被实行人付出合同约好的可得利益。
五、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实行贰言进行检查。
请求实行人在实行程序中依据到期债款实行准则对第三人请求实行,条件是第三人对债款并未提出贰言,一旦提出贰言,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实行,且对贰言不进行检查,这是现行法令对限缩实行裁量权的准则要求。
本案立案实行后,华北建设公司表明李志军工程进度未到达节点要求,即对债款没有届满实行期限提出贰言。实行法院扣划华北建设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并冻住银行存款650万元后,华北建设公司再次以李志军在其公司已无债款为由提出实行贰言。华北建设公司在本案中系作为到期债款第三人,该公司在实行过程中已对债款提出贰言,不管贰言是否建立,实行法院均不该进行本质检查,应释明请求实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助,而不得对华北建设公司予以强制实行。
六、第三人在收到实行到期债款告诉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贰言,并不发作供认债款存在的实体法效能。
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款实行中第三人超越法定期限提出贰言等问题怎么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6年3月13日 [2005]执他字第1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开原农村信用社、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请求实行辽宁华银实业开发总公司一案的疑请报告》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1、本案实行法院在向第三人送达实行到期债款告诉书的一起,即裁决将第三人列为被实行人,并查封其产业,在程序上是过错的,应予纠正。
2、第三人在收到实行到期债款告诉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贰言,并不发作供认债款存在的实体法效能。第三人在法院开端强制实行后仍有贰言的,应当得到司法救助。
3、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无第三人贰言之诉的法令准则,为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本案中现已责令两边兑帐及当事人提出审计要求的实际情况,可在实行程序中经过对被实行人与第三人两边的悉数来往账目进行逐笔核对,或许托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并经三方一起认可,终究审阅承认后,决议是否持续实行。鉴于该案各方反映激烈,审阅承认宜由你院安排进行。
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审阅承认应以被实行人与第三人均认可的法令关系和共同记载的账目为准。经核对承认,如两边账目记载共同的部分阐明不欠款,则应吊销对第三人的实行程序;如阐明欠款,则能够在实行标的额范围内,予以实行。对第三人与被实行人之间的法令关系,可按第三人占有被实行人所投入的本金应予以返还的准则掌握。
七、法院应直接出具冻住第三人到期债款裁决而非实行到期债款告诉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被实行人对别人的到期债款,能够作出冻住债款的裁决,并告诉该别人向请求实行人实行。
而旧版司法解说则规则是向第三人发送实行到期债款告诉。
八、对收效法令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款,第三人不能予以否定。
《新民诉解说怎么处理实行程序中的四大疑难问题》《法令适用》2015年第4期第五,对收效法令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款,第三人不能予以否定。这儿仅仅规则当事人不能否定收效法令文书确认的债款,可是假如第三人在法令文书作出后现已实行了该债款的,则有权提出债款已实行的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