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实施的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6:06《广东省当地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处理暂行方法》(下简称《方法》)经广东省当地税务局于2014年3月5日以广东省当地税务局布告2014年第2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方法》的行将施行,使《社会保险法》的全面施行得以落地,对未及时申报或未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宣布了警示,明晰了用人单位在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躲避法令责任所承当的责任。
本《方法》是广东省地税局继2008年11月19日与广东省劳作确保厅联合发布《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施行方法(暂行)》后就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作业的进一步细化,并确保施行的又一行动。《方法》的行将施行,对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作业无疑是一利好,使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做到分工明晰、权责清楚、紧密高效、运转有序,确保社会保险费准时足额征缴和各项待遇正常发放,确保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保险业务处理的标准、安全。
一、《方法》第一条开宗名义,明晰了《方法》出台的意图便是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处理,紧密监控和有用清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更注重对广阔参保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加强和标准社会保险费征缴作业,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经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法令》(下简称《法令》)。但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并没有明晰社会保险费由哪个组织一致担任征收,仅仅在该《法令》第六条作出规则,“社会保险费施行三项社会保险费会集、一致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能够由税务机关征收,也能够由劳作确保行政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则树立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征收。”这一条是选择性标准,在实践中形成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作业不一致,和谐困难,也形成完成社会保险全国统筹的难度。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也没有明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哪一个组织来担任,只是在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明晰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的责任和权力,即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应当依法准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授权社会保险征收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银行账户查询,并请求县级以上行政部分划拨用人单位在银行账户中的社会保险费部分。
本《方法》是《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施行方法(暂行)》正式施行之后,明晰地税部分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授权,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经过部分规章的方法明晰其责任,交由地税部分一致担任征收,利于完成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作业落到实处,确保公民在年迈、疾病或许损失劳作才能的状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取得物质帮忙的权力真实得以表现。
二、明晰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调整规模,即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征收并将2011年7月1日作为滞纳金征收的分水岭,有用联接了《法令》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则
《方法》第二条对社会保险费的包含规模进行了界定,明晰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项目和滞纳金的征收,也是完成《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的规则,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有关行政部分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就滞纳金的征收方法在本《方法》第六条也作出了明晰的规则。
《方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则,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则自用人单位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就用人单位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和2011年之后的滞纳金征收进行了明晰,其间第二款规则,用人单位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关于2011年7月1日曾经的欠费,用人单位自动补缴或经责令准时补缴的,不该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地税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第十三条,由地税机关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款规则,关于2011年7月1日今后用人单位的欠费,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与《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则,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保持一致。
本《方法》有用处理了在2011年7月1日施实《社会保险费》之前的实务问题,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有用联接。
三、《方法》第三条明晰了社会保险费的欠费发作的三种状况,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确认了方向,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则是否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存在抵触,值得商讨
本《方法》第三条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进行了明晰,一是用人单位已申报,但未交纳;二是虽申报但未照实申报;三是用人单位逾期未及时足额交纳。
但在第三条的第(二)项中,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认用人单位的社保费,这一权能是否有用,是否涉嫌权责堆叠或形成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值得商讨。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请求处理社会保险挂号。未处理社会保险挂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核定现已由法令明晰交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假如用人单位即使存在不实申报的状况,在税务部分把握了用人单位实践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基数时应当第一时刻将相关状况告诉社保经办组织并附送相关材料,以便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及时改变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处理挂号时的相关数据,防止因两个行政单位在社会保险征收标准的不一致,发作部分之间作业处理上的脱节或新问题。其实,在《法令》第九条规则,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挂号事项发作改变或许缴费单位依法停止的,应当自改变或许停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改变或许刊出社会保险挂号手续。假如注意到《法令》第九条的规则,就不会在本《方法》第三条第(二)项呈现征收组织与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之间的联接问题。
四、本《方法》第七至十条,明晰了社会保险征收组织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而且在经“告诉”和“改正”期间,仍未交纳的状况,明晰了施行程序,有很强的操作性。
五、《方法》表现了社会保险征收组织改变行政理念,由原先的被迫承受投诉处理,到自动到底层查询,把握用人单位真实状况,做出组织
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对接连3个月不申报不缴费的用人单位,处理人员应下户实地查询,填写《下户查询状况表》(附件8)。对经过实地核对,用人单位查无下落而且无法强制其施行交纳社保费责任的,由处理人员作社保非正常户确认,按规则程序批阅,并在大会集征管系统作记载,纸质材料存档处理。”,由此能够看出社会保险征收组织的行政功能、法令观念的改变,由被迫受理,到自动深入底层、查询、把握真实状况,对存在的“查无下落”“无法强制施行”的状况别离作出组织,即防止正常运营,且有才能而不施行躲避责任的行为发作,又现实求是的对单位现已名存实践已无运营之单位或无施行才能之单位作出挂号处理,并非不论,表现了税务部分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作业愈加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
六、本《方法》加强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明晰了三级监管的详细操作方法,更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施行法令明晰的责任,从监管系统下手,确保保险费的征缴作业得以完成。
本《方法》尽管为现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环节,地税部分出台的过渡方法,但在一守时期内对省内各地税务部分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起到标准指导作用,如无新的法令、法规或当地规章出台,各地经实践后,不断总结经验,在时机成熟时,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郑贤春 刘彦林)
附:
广东省当地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处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处理,紧密监控和有用清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保护广阔参保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欠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归入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处理的用人单位(不含灵敏作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依法交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赋闲保险费和员工生育保险费(总称社保费)的费款和滞纳金。
第二章 欠费发作
第三条 欠费的发作,有如下三方面:
(一)用人单位已自行申报但逾期未交纳的社保费。
(二)用人单位已处理社保挂号、申报,但未依法准时申报或不照实申报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确认的社保费。
(三)社保经办组织依法核定,并传递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逾期未交纳的社保费。
第四条 对本方法第三条第二项景象,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在申报缴款期限届满后20个作业日内确认其应征社保费。
第三章 欠费处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准时足额交纳社保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在次月的15个作业日内经过短信、电话、直接送达、布告等方法进行催报催缴,宣布《责令期限改正告诉(决议)书》(附件1),责令其在收到《责令期限改正告诉(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对无法直接送达、托付送达或邮递送达《责令期限改正告诉(决议)书》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能够布告的方法送达,自布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第六条 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则自用人单位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关于2011年7月1日曾经的欠费,用人单位自动补缴或经责令准时补缴的,不该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地税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第十三条,由地税机关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关于2011年7月1日今后用人单位的欠费,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第七条 对经责令催缴的用人单位逾期仍未交纳或许补足社保费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则,可凭《查询单位存款账户告诉书》(附件2)向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查询其存款账户。
查询到用人单位账户有相当于欠缴费款的存款后,经县级以上当地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可凭《划扣社会保险费的决议》(附件3)和《划扣银行存款告诉书》(附件4),书面奉告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划扣欠缴的社保费和滞纳金。
第八条 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帮忙查询、划扣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时,应当遵从如下准则:
(一)对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供给的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按有关规则保密。
(二)税务人员施行查询、划扣使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作业证件和相关文书。
(三)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时,税务人员能够对相关材料进行抄写、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四)划扣的资金有必要转入主管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指定的社保费征收账户,不得要求提取现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交纳的社保费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可要求该用人单位供给担保,签定《延期交纳社会保险费协议》(附件5)。
第十条 用人单位逾期未足额交纳社保费且未供给担保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向用人单位宣布《交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附件6)。经催告,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施行行政决议,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能够向人民法院宣布《强制施行请求书》(附件7),请求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交纳社保费本金、滞纳金的产业,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欠费本金、滞纳金。
第十一条 对接连3个月不申报不缴费的用人单位,处理人员应下户实地查询,填写《下户查询状况表》(附件8)。对经过实地核对,用人单位查无下落而且无法强制其施行交纳社保费责任的,由处理人员作社保非正常户确认,按规则程序批阅,并在大会集征管系统作记载,纸质材料存档处理。
确认为社保非正常户的用人单位有才能施行交纳社保费责任时,税务机关免除其社保非正常户确认。
第十二条 各级当地税务机关对欠费的用人单位应树立专门的档案,内容包含单位名称、注册类型、运营地址、企业编码、单位社保号、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名字、联络电话等基本状况。记载各险种欠费所属时刻、欠费数额、累计欠费等。欠费状况发作变化时,应及时做好弥补、修正、搬运等保护作业。各级当地税务机关应推动欠费处理信息化渠道建造,对欠费档案施行动态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当地税务机关应将欠缴社保费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列为要点欠费户,树立专门数据库,施行动态监控,要点处理。一起,各级地税机关及时将要点欠费户状况奉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分。
县(区)级当地税务机关对累计欠缴社保费金额10万元(含)以上且税务挂号状况为正常的用人单位,施行专户专档,进行要点监管。
年度终了后15日内,县(区)级当地税务机关将累计欠缴社保费金额50万元(含)以上且税务挂号状况为正常的用人单位上报市级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要点监控。
年度终了后20日内,市级当地税务机关将累计欠缴社保费金额300万元(含)以上且税务挂号状况为正常的用人单位上报省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要点监控。
第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申报不实或系统故障等其他原因发作的欠费,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核销处理。
第十五条 依据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服务、同查核”的处理计划,各级当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大信息化建造力度,加强部分间的协同协作,有用运用税收征管、发票处理、挂号年审、法令督察、专项查看、稽察等环节和手法加强欠费清缴。
加强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银行、法院、财务、房管、疆土、新闻媒体、工会组织等部分的交流联络,树立监控协作系统,及时把握欠缴社保费用人单位的出产、重组、出售、破产、闭幕等信息,确保各项追缴处理手法的履行。
第十六条 各级当地税务机关定时经过短信、网站授权查询等方法,奉告用人单位其缴费及欠费状况;对拒不清缴欠费、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经过报刊、播送、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布告,也可直接向用人单位员工揭露其欠缴社保费状况,让社会各界参加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广东省当地税务局担任解说。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之前公布的有关规则与本方法有抵触的,按本方法施行。各级当地税务机关可结合实践状况拟定详细施行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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