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车也会涉嫌交通肇事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17:07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规则,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许机动车辆承包人指示、强令别人违章驾驭形成严重交通事端的,以交通闯祸罪论处。
个体老板陈某以每月2500元的薪酬雇佣司机李某为其驾驭工程车。2011年3月的一天,陈某应某工程承包户要求,组织李某出车去工地拉运货品,李某提出工程车的刹车功能欠好,需求修补,现在不能出车。但陈某认为,这不是什么大的缺点,开车留意点就行了,要求李某有必要出车。李某只好驾驭工程车去工地。在路上,李某驾驭的工程车因逃避一两轮摩托车时刹车不灵与该车相撞,致使两轮车司机当场逝世。经交警部门确定,李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
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人均被法院以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
以案释法
在大多数人看来,交通闯祸罪处分的应该是闯祸司机,本案李某作为司机,应当遭到刑事处分,但被告人陈某并不是闯祸车辆的驾驭者,为何也要承当刑事职责?陈某感觉很冤枉,事端发作时自己并没有开车,也不在现场,咋也犯了交通闯祸罪?
交通闯祸罪,是指违背路途交通办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依法被追查刑事职责的违法行为。那么,没有开车也能构成交通闯祸罪吗?这是什么原因呢?
交通闯祸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必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产业安全紧相连,一旦发作事端,就会损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形成公私产业的广泛损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损害公共安违法。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大丢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彼此不可分割的要素组成的:一是有必要有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施行了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这是交通事端的原因,也是承当处分的法令根底。二是有必要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闯祸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尽管违背了交通运输办理法规,但未形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本钱罪。三是严重后果有必要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尽管行为人有违章行为,形成严重后果,并且在时刻上存在先行后续联系,则不构本钱罪。四是违背规章制度,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行为,有必要发作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预备载人装货至结尾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品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片面要件:本罪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这种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或许形成的严重后果的心思情绪而言。行为人在违背规章制度上或许是知法犯法,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或许发作严重事端,形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许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形成了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规则,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许机动车辆承包人指示、强令别人违章驾驭形成严重交通事端的,以交通闯祸罪论处。本案中,陈某系工程车所有人,在明知车辆存在毛病的情况下,为寻求经济利益,仍强令司机李某违章驾驭,终究导致一人逝世的严重交通事端,依据上述规则,陈的行为也构成了交通闯祸罪,理应遭到法令的赏罚。所以在强令别人违章驾驭的时分,不要认为没有开车就没有职责,假如形成了严重事端,相同也是会构成交通闯祸罪的。
个体老板陈某以每月2500元的薪酬雇佣司机李某为其驾驭工程车。2011年3月的一天,陈某应某工程承包户要求,组织李某出车去工地拉运货品,李某提出工程车的刹车功能欠好,需求修补,现在不能出车。但陈某认为,这不是什么大的缺点,开车留意点就行了,要求李某有必要出车。李某只好驾驭工程车去工地。在路上,李某驾驭的工程车因逃避一两轮摩托车时刹车不灵与该车相撞,致使两轮车司机当场逝世。经交警部门确定,李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
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人均被法院以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
以案释法
在大多数人看来,交通闯祸罪处分的应该是闯祸司机,本案李某作为司机,应当遭到刑事处分,但被告人陈某并不是闯祸车辆的驾驭者,为何也要承当刑事职责?陈某感觉很冤枉,事端发作时自己并没有开车,也不在现场,咋也犯了交通闯祸罪?
交通闯祸罪,是指违背路途交通办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依法被追查刑事职责的违法行为。那么,没有开车也能构成交通闯祸罪吗?这是什么原因呢?
交通闯祸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必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产业安全紧相连,一旦发作事端,就会损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形成公私产业的广泛损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损害公共安违法。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大丢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彼此不可分割的要素组成的:一是有必要有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施行了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这是交通事端的原因,也是承当处分的法令根底。二是有必要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闯祸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尽管违背了交通运输办理法规,但未形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本钱罪。三是严重后果有必要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尽管行为人有违章行为,形成严重后果,并且在时刻上存在先行后续联系,则不构本钱罪。四是违背规章制度,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行为,有必要发作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预备载人装货至结尾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品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片面要件:本罪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这种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或许形成的严重后果的心思情绪而言。行为人在违背规章制度上或许是知法犯法,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或许发作严重事端,形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许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形成了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规则,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许机动车辆承包人指示、强令别人违章驾驭形成严重交通事端的,以交通闯祸罪论处。本案中,陈某系工程车所有人,在明知车辆存在毛病的情况下,为寻求经济利益,仍强令司机李某违章驾驭,终究导致一人逝世的严重交通事端,依据上述规则,陈的行为也构成了交通闯祸罪,理应遭到法令的赏罚。所以在强令别人违章驾驭的时分,不要认为没有开车就没有职责,假如形成了严重事端,相同也是会构成交通闯祸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