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0:13一、文娱明星隐私权约束的特殊性
(一)公共人物隐私权约束理论的通说
大众人物(public figure)是美国最高法院于20世纪60年代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案牍、格茨诉韦尔奇案等一系列诽谤案的判定中逐步构成并完善起来的一个法令概念。我国《民法典(草案)》初次在立法上使用了大众人物”的概念,但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1 次会议却被删去;2002 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略名誉权一案的判定中,初次使用了大众人物”这个概念,提出了大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遭到必定程度的约束,大众人物应该忍受必定极限的细微损害”的观念,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欣赏。
通说以为,所谓大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包含公共官员、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科学家、艺术家、皇亲贵族、战犯和社会公敌等;[3]大众人物可分为自愿的大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大众人物,对前者隐私权的约束要大于对后者的约束;[4]大众人物还能够分为公共官员和大众人士,对前者隐私权的约束首要因为公共利益,对后者隐私权的约束首要因为公共爱好;[5]对不同类型的大众人物隐私权的约束应当区别对待。[6]
(二)文娱明星独立于其它大众人物的理由
对不同类型的大众人物隐私权的约束应当加以区别”的观念是正确的,问题是怎么加以区别。自愿型和非自愿型这一分类没有彻底处理上述问题,因为自愿型大众人物自身又有很多种。笔者以为,应当对自愿型大众人物内部的公共官员、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科学家、艺术家等等加以详细的类型化;[7]至少就文娱明星而言,他们在隐私权约束方面不同于其他的大众人物,应当从大众人物中独立出来。
本文所指的文娱明星是指在歌坛、舞坛、影坛等文娱界经过商业表演而获取收入的那部分大众人物。别的,大众人物之所以被称为大众人物,原因在于其知名度,即在社会生活的某一规模或时段内被广为人知。
文娱明星的知名度来历于其文娱工作的成功——当然这儿的成功不只包含歌唱得好电影演得好,还指歌尽管唱得一般电影演得一般可是经过其它要素成功地招引了fans和文娱媒体的目光(关于文娱界而言,能有很多fans和文娱媒体的重视就意味着成功),典型者如芙蓉姐姐。文娱明星之所以能成功,是缘于自己的尽力。周杰伦成名前现已弹坏了五架钢琴,而芙蓉姐姐则是冒着被人不断恶骂的勇气才知名的(当然,她知名后依然遭到很多的恶骂),他们的知名都是靠自己的。
而其它类型的大众人物的知名度来历却并非如此。公共官员的知名度固然有个人能力的颜色(如政坛硬汉仇和),但更首要的是因为其所在的方位,享有公权利的方位。关于法学界来说,王胜俊”这个姓名或许比较生疏;可是本年的两会”之后,其广为人知,他也成为一个大众人物。因为两会”上他中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此之前,他现已是中心政法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从行政级别来说也十分高了,可是法学界对其了解较少。中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之所以遭到法学界的重视,因为在当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权利的行使必定程度上决议我国司法的方向和命运。是这个公权利让他在法学界享有较大的知名度,然后成为大众人物的。
体育明星的知名度很大程度上来历于自己体育工作的优异体现,但并不彻底是,还有其它的要素。一个运动员变成一个体育明星,其国家队的生计十分重要,大部分运动员是在成为国家队队员代表国家比赛后名望才变得更大的。而国家队队员的身份,因为代表着国家,则有了公权利的颜色——这也是范志毅在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略名誉权案子中败诉的原因;[8]很多运动员在国际比赛取胜后把国旗披在身上也是这个道理。国家是因为该运动员体育成果好而将其招入国家队,进入国家队则无疑提高了该运动员的知名度。所以说,和文娱明星比较,体育明星的知名度有必定的公权利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