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21:02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房子拆迁处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乡镇缔造顺利进行,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法令》和《苏州市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法令》的有关规则,结合吴中区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各镇内(含开发区、休假区,下同),因缔造需求,拆迁乡村房子及其附属物,并需对其施行补偿、安顿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级大型工程,如开河、高速公路等在外)
本办法所称乡村房子是指乡村集体土地上所缔造的房子。
第三条 乡村房子拆迁有必要严厉按照规划进行,不得随意改动缔造项目性质和用处。
第四条 区缔造局是乡村房子拆迁作业的主管部分。区房子拆迁处理办公室受区缔造局托付,对本辖区内的乡村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
第五条 乡村房子拆迁作业,按属地准则,由各镇人民政府详细担任。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顿;被拆迁人应当遵守缔造需求,在规则的搬家期限内与拆迁人签定房子拆迁协议书并完结搬家。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子的所有人。
第七条 拆迁人有必要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施行拆迁。
第八条 请求收取房子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并按规则交纳拆迁处理费。
l、缔造项目同意文件。
2、缔造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规模红线图。
3、缔造用地使用权同意文件。
4、拆迁计划和补偿安顿计划、被拆迁房子的详细材料。
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对请求事项进行检查,契合条件的颁布房子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自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规模、拆迁期限、安顿事宜等有关事项予以登报布告。
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扬、解说作业。
第十条 施行拆迁的单位有必要持有房子拆迁资格证书。
施行拆迁的作业人员有必要持有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规模确认后,由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书面通知工商、土地、规划、房管部分中止处理拆迁规模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子翻建、扩建、改建和房子转让、租借、典当等手续。中止处理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 在房子拆迁布告规则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就补偿方法和补偿金额、安顿面积和安顿地址、搬家期限、搬家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缔结拆迁补偿安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