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00:01

发布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2]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撑和活跃培养组织出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法,进一步拓展社会出资途径,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同意建立的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告诉如下: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法征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交税规模,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办理人运用基金生意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末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组织(包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申购和换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组织申购和换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办理人运用基金生意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末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出资者申购和换回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生意股票的差价收入未康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曾经,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出资者申购和换回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盈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付出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出资者(包含个人和组织出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办理人运用基金生意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出资者申购和换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基金办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组织从事基金办理活动获得的收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请遵照执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