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6:5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7-14
实行日期:2006-7-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洽谈,现就当事人协议统辖的民商事案子断定的认可和实行问题作出如下组织: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统辖协议的民商事案子中作出的须付出金钱的具有实行力的终审断定,当事人能够依据本组织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许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恳求认可和实行。
  第二条 本组织所称“具有实行力的终审断定”:
  (一) 在内地是指:
  1. 最高人民法院的断定;
  2.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统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子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禁绝上诉或许现已超越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断定,第二审断定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收效断定。
  (二)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以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收效断定。
  本组织所称断定,在内地包含断定书、判定书、调解书、付出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含断定书、指令和诉讼费鉴定证明书。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恳求认可和实行断定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子依法再审的,由作出收效断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
  第三条 本组织所称“书面统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处理与特定法令关系有关的现已发作或许可能发作的争议,自本组织收效之日起,以书面方式清晰约好内地人民法院或许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仅有统辖权的协议。
  本条所称“特定法令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含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许其它非商业意图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
  本条所称“书面方式"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方式。
  书面统辖协议能够由一份或许多份书面方式组成。除非合同还有规则,合同中的统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改动、免除、停止或许无效,不影响统辖协议条款的效能。
  第四条 恳求认可和实行契合本组织规则的民商事断定,在内地向被恳求人居处地、常常居住地或许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
  第五条 被恳求人居处地、常常居住地或许产业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恳求人应当挑选向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实行的恳求,不得别离向两个或许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恳求。被恳求人的居处地、常常居住地或许产业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恳求人能够一起别离向两地法院提出恳求,两地法院别离实行断定的总额,不得超越断定确认的数额。现已部分或许悉数实行断定的法院应当依据对办法院的要求供给已实行断定的状况。
  第六条 恳求人向有关法院恳求认可和实行断定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 恳求认可和实行的恳求书;
  (二) 经作出终审断定的法院盖章的断定书副本;
  (三) 作出终审断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断定归于本组织第二条所指的终审断定,在断定作出地能够实行;
  (四) 身份证明资料:
  1. 恳求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许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 恳求人为法人或许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许其它组织注册挂号证书的复印件;
  3. 恳求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许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资料。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恳求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著。
  实行地法院关于本条所规则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第七条 恳求认可和实行恳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名字、居处;当事人为法人或许其它组织的,法人或许其它组织的称号、居处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和居处;
  (二) 恳求实行的理由与恳求的内容,被恳求人的产业所在地以及产业状况;
  (三) 断定是否在原审法院地恳求实行以及已实行的状况。
  第八条 恳求人恳求认可和实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许香港特别
  行政区法院断定的程序,依据实行地法令的规则。本组织还有规则的在外。
  恳求人恳求认可和实行的期限,两边或许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两边是法人或许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则的期限,内地断定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恳求实行的,从断定规则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断定规则分期实行的,从规则的每次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香港特别行政区断定到内地恳求实行
  的,从断定可强制实行之日起核算,该日为断定上注明的断定日期,断定对实行期限还有规则的,从规则的实行期限届满后开端核算。
  第九条 对恳求认可和实行的断定,原审断定中的债务人供给依据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受理恳求的法院经检查核实,应当判定不予认可和实行:
  (一) 依据当事人协议挑选的原审法院地的法令,统辖协议归于无效。但挑选法院现已断定该统辖协议为有用的在外;
  (二) 断定已获彻底实行;
  (三) 依据实行地的法令,实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统辖权;
  (四) 依据原审法院地的法令,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许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令规则的辩论时刻。但原审法院依据其法令或许有关规则公告送达的,不归于上述景象;
  (五) 断定是以诈骗办法获得的;
  (六) 实行地法院就相同诉讼恳求作出断定,或许外国、境外区域法院就相同诉讼恳求作出断定,或许有关裁决组织作出裁决判定,现已为实行地法院所认可或许实行的。
  内地人民法院以为在内地实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断定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许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内地人民法院断定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实行。
  第十条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断定,断定确认的债务人现已提出上诉,或许上诉程序没有结束的,内地人民法院检查核实后,能够间断认可和实行程序。经上诉,保持悉数或许部分原断定的,康复认可和实行程序;彻底改动原断定的,停止认可和实行程序。内地当地人民法院就现已作出的断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提审判定,或许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提起再审判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检查核实后,能够间断认可和实行程序。再审断定保持悉数或许部分原断定的,康复认可和实行程序;再审断定彻底改动原断定的,停止认可和实行程序。
  第十一条 依据本组织而获认可的断定与实行地法院的断定效能相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认可和实行与否的判定不服的,在内地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恳求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能够依据其法令规则提出上诉。
  第十三条 在法院受理当事人恳求认可和实行断定期间,当事人依相同现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已获认可和实行的断定,当事人依相同现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依据本组织第九条不予认可和实行的断定,恳求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实行的恳求,可是能够依照实行地的法令依相同案子现实向实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法院受理认可和实行断定的恳求之前或许之后,能够依照实行地法令关于产业保全或许禁制财物搬运的规则,依据恳求人的恳求,对被恳求人的产业采纳保全或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有关法院恳求实行断定,应当依据实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令和规则交纳实行费或许法院费用。
  第十六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彼此认可和实行的标的规模,除断定确认的数额定,还包含依据该断定须付出的利息、经法院核定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但不包含税收和罚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讼费是指经法官或许司法常务官在诉讼费鉴定证明书中核定或许指令付出的诉讼费用。
  第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组织收效之日(含今日)起作出的断定,适用本组织。
  第十八条 本组织在实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许需求修正,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洽谈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组织在内地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结修正有关法令程序后,由两边发布收效日期并予以实行。
  本组织于2006年7月14日在香港签署,一式两份。
最高人民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副院长 律政司司长
  附:到2006 年5 月31 日止,内地经授权统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子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
  直辖市、省、自治区  基层人民法院称号
  广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发院
             东莞市人民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河北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湖北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襄樊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辽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苏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海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黄浦区人民法院
  吉林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天津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浙江         义乌市人民法院
  河南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四川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海南         洋浦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审判作业的需求,对授权统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子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增减的,在通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后,列入附件。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