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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各种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23:3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规则,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企业有,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则需求进行清算的企业;企业重组中需求按清算处理的企业。本文就需求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各种景象介绍如下,以协助企业更好地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按《公司法》规则需求进行清算的景象
根据《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一条、榜首百八十三条、榜首百八十四条等规则,公司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在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15日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
1.公司章程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
2.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议闭幕;
3.依法被撤消经营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吊销;
4.公司经营管理发作严重困难,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丢失,经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悉数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闭幕公司,人民法院据此予以闭幕。
据上可知,《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一条中只要第(三)项“因公司兼并或许分立需求闭幕”没有作为应当清算的闭幕事由。
按《企业破产法》规则需求进行清算的景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等规则,以下景象能够或应当进行清算: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请求;
2.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款人进行重整或许破产清算的请求;
3.企业法人已闭幕但未清算或许未清算结束,财物不足以清偿债款的,依法负有清算职责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清算。
据上可知,债款人、债权人分别在规则的景象发作时,都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依法负有清算职责的人在规则的景象发作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清算。
企业重组中需求进行清算的景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等规则,重组中应清算的景象如下: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安排,或将挂号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含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从头出资建立新企业;
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兼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分立企业不再持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需求留意的是,企业兼并可分为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企业分立可分为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因而,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当企业兼并时,无论是吸收兼并仍是新设兼并,被兼并企业及其股东都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但当企业分立时,只要进行新设分立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才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据上可知,企业兼并或许分立,有两种景象不需求清算:榜首种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派生分立因为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依然存在,因而不需求清算;第二种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切兼并或分立的景象,被兼并或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不需求清算。
兼并分立清算的所得税及管帐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兼并分立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一)企业兼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则处理:
1.兼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承认承受被兼并企业各项财物和负债的计税根底。
2.被兼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兼并企业的亏本不得在兼并企业结转补偿。
(二)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则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财物应按公允价值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承认承受财物的计税根底。
3.被分立企业持续存在时,其股东获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持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本不得彼此结转补偿。
(三)企业兼并所得税及管帐处理事例
某企业甲公司,其股东为A公司。2010年5月,另一企业乙公司吸收兼并了甲公司,兼并时甲公司的财物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计税根底为3200万元,可变现净值为50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计税根底为1900万元,终究清偿额为1800万元。乙公司付出3200万元给A公司作为对价。假定甲公司财物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根底共同,事例中的企业都是居民企业,不考虑其他要素。
1.所得税处理
(1)兼并时甲公司财物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分别为5000万元、1800万元,因而,乙公司据此承认兼并财物和负债的计税根底。
(2)甲公司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假定甲公司财物处置损益5000-3200=1800(万元),负债清偿损益1900-1800=100(万元),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算计200万元,不考虑其他要素。
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则,企业的悉数财物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财物的计税根底、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款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则甲公司清算所得为1800 100-200=17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700×25%=425(万元)。
(3)甲公司清算后剩下产业的分配。不考虑其他要素,剩下产业为5000-200-425-1800=2575(万元),分配归A公司一切。
(4)《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则,出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下财物,其间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利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承以为股息所得;剩下财物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越或许低于出本钱钱的部分,应当承以为出资财物转让所得或许丢失。
因而,A公司应承认股息所得和出资财物转让所得。假定A公司对甲公司的出本钱钱为800万元,清算时甲公司实收本钱为800万元、本钱公积为50万元、盈利公积为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20万元。则A公司分得的剩下财物2575万元中,未分配利润120万元和盈利公积30万元都应承以为股息所得,剩下财物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为2575-120-30=2425(万元),该余额超越出本钱钱的部分2425-800=1625(万元)应当承以为股权转让所得。
2.管帐处理(单位:万元)
(1)甲公司管帐处理:
①财物负债清算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财物类科目 3000
清算损益 2000
借:负债类科目 2000
贷:清算损益 200
银行存款 1800
②发作清算税费
借:清算费用等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③结转损益
借:清算损益 2200
贷:清算所得 2000
清算费用等 200
管帐核算的清算所得为2000万元,比税法核算的清算所得1700万元多300万元,是由财物的计税根底与账面价值差异(200万元)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根底差异(100万元)形成的。
④核算清算所得税
借:所得税 4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25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25
贷:银行存款 425
⑤结转所得税
借:清算所得 425
贷:所得税 425
(2)乙公司兼并甲公司管帐处理:
借:财物类科目 5000
贷:负债类科目 1800
银行存款 3200
(3)A公司管帐处理:
回收出资,承认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
借:银行存款 2575
贷:出资收益/应收股利等科目 1775
长时间股权出资——甲公司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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