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虚开“员工收入证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7:36究竟谁应该为不实的收入证明承当法律职责?职工?出证单位?仍是银行?要确认职责承当,应先厘清出证单位、职工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法律联系。
信用卡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法律联系为信用卡服务合同联系。职工作为信用卡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与发卡银行签定信用卡服务合一起负有向发卡银行提交实在收入证明的职责。签定信用卡服务合同之前,发卡银行与职工之间存在信用卡服务合同缔约联系,在缔约阶段,发卡银行会检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讨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依据前述资料决议是否向职工发卡及确认透支额度。其间职工的资信情况就包含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出证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联系。
发卡银行依据职工提交的“职工收入证明”决议向申请人发卡并确认持卡人的透支额度。若职工供给的“职工收入证明”为虚伪的,则其行为构成诈骗,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危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安排改变或许吊销。发卡银行则可恳求改变或许吊销合同,即可依据职工实践的收入调整信用卡透支额或许吊销信用卡服务合同(销卡)。发卡银行可同时要求职工承当危害赔偿职责。对改变信用卡服务合同的,可追查信用卡持有人的违约职责;关于吊销信用卡服务合同的,发卡银行还可依据合同法第42条规则向职工的缔约过失职责。
出证单位与发卡单位不存在合同联系或缔约联系,职工收入自身是客观事实,虚伪的职工收入证明则是对客观事实的曲解,然后影响发卡单位是否发卡以及透支额度,从而影响发卡银行的危险。但与发卡单位存在合同(缔约)联系的是职工,而非为职工供给收入证明的单位,因而,发卡银行即便依据职工收入证明决议发卡及透支额度,然后发卡银行由于持卡人没有实行信用卡服务合同所形成的丢失,无法恳求出证单位承当合同法上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则,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笃信用的准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公民、法人违背合同或许不实行其他职责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依据上述规则,出证单位违背了诚笃信用准则并使发卡银行的民事权益遭到危害时,发卡银行可要求出证单位成心出具虚伪的职工收入证明的行为追查其侵权职责。
(陈晓云律师,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2008.3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