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的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1:03为保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作业人员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作业人员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规模、工伤确认、劳作能力判定、待遇规范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实行。
二、不属于财务拨款支撑规模或没有经常性财务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参与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证缴费中列支。
三、依照或许参照国家公务员准则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业人员,实行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工伤方针。
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则规模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可参与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也可依照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有关工伤方针实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的具体状况确认。
五、本告诉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参与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其作业人员在本告诉下发前已发作工伤的,其原享用的工伤待遇不变。
六、本告诉所称民间非营利安排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的工伤保险,联系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触及面广。劳作保证、人事、民政、财务等有关部门要仔细实行各自的责任。各区域、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工伤保险运转状况的监督和办理,保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工伤保险作业的正常展开,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稳和开展。重大问题请及时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