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贪污罪的对象看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03:26
【案情】
吴某系某镇桑蚕站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2008年8月,吴某私自将镇政府一切的25间房子(建筑面积542平方米)改变过户到自己名下,处理了产权证书,并将因此而开销的费用5300元在桑蚕站入帐报销。2010年6月,吴某将该25间房子以典当担保的方式在银行借款20万元,用于自己经商。2011年6月,吴某因惧怕大众告发,还清了借款,并将房子产权证书交到镇政府。庭审中,吴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想把房子占为己有,处理过户手续仅仅为了借款。
【不合】
对吴某将处理房子过户手续的费用5300元入镇桑蚕站帐报销,构成贪婪罪无异议。但对吴某私自将镇政府一切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用于典当借款的行为有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吴某已获得25间房子的一切权,并实践分配占有,已构成贪婪罪;第二种定见以为:吴某没有贪婪的成心,也没有给公共财产形成实践丢失,不构成违法;第三种定见以为:吴某私自将镇政府一切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虽没有贪婪的成心,但典当借款20万元用于自己经商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分析】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定见,吴某的行为构成贪婪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不动产能否成为贪婪罪的目标。笔者以为,不动产能够成为贪婪罪的目标。首要,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则,贪婪罪的目标为公共资产,依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公共财产的规模作了界定,可见,“公共资产”是指以下四类资产:即国有资产、劳动大众集体一切的资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许专项基金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办理、运用或许运送中的私家资产。从上述规则看,不动产并没有被扫除在公共财产或许公共资产之外。其次,使用职务便当不合法侵吞公有不动产,具有实践可能性。在实践生活中,一个人完全能够通过诈骗手法,完成对别人一切的不动产事实上的占有,乃至是以产权改变挂号的方式完成“法律上”的占有。
对立不动产能够成为贪婪罪目标的理由是不动产不能移动,其一切权搬运有必要通过法定的挂号程序。可是资产的不合法占有并不有必要以资产在空间上发作位移为条件。不动产尽管具有不能移动的特色,可是不能移动并不影响其发挥财资产的效能,也不影响权力人对其行使权力。何况,有时行为人完全能够使用自己的职务便当条件采纳诈骗手法进行不动产权力挂号搬运。假如行为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采纳诈骗手法到产权挂号机关将归于单位的不动产不合法挂号到自己的名下,事实上,就完成了对单位不动产的不合法占有,其行为完全符合贪婪罪的构成要件。
详细到本案而言,吴某私自将镇政府一切的25间房子改变过户到自己名下,处理了产权证书,并由自己持有产权证书,明显具有不合法占有该房子的意图。尽管在外表他没有实践占有、操控,房子也没有发作位移,可是吴某完成了房子产权的变化,从法律上讲,对外房子的权力人是吴某而不是镇政府。也就是说,吴某将房子改变过户后贪婪罪现已既遂,之后将房子典当获取借款经商的行为是违法既遂后的处置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其后来惧怕告发,上交产权证书的行为,应视为违法后的悔罪体现,可在量刑时考虑,但不影响贪婪罪的建立。
吴某系某镇桑蚕站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2008年8月,吴某私自将镇政府一切的25间房子(建筑面积542平方米)改变过户到自己名下,处理了产权证书,并将因此而开销的费用5300元在桑蚕站入帐报销。2010年6月,吴某将该25间房子以典当担保的方式在银行借款20万元,用于自己经商。2011年6月,吴某因惧怕大众告发,还清了借款,并将房子产权证书交到镇政府。庭审中,吴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想把房子占为己有,处理过户手续仅仅为了借款。
【不合】
对吴某将处理房子过户手续的费用5300元入镇桑蚕站帐报销,构成贪婪罪无异议。但对吴某私自将镇政府一切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用于典当借款的行为有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吴某已获得25间房子的一切权,并实践分配占有,已构成贪婪罪;第二种定见以为:吴某没有贪婪的成心,也没有给公共财产形成实践丢失,不构成违法;第三种定见以为:吴某私自将镇政府一切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虽没有贪婪的成心,但典当借款20万元用于自己经商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分析】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定见,吴某的行为构成贪婪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不动产能否成为贪婪罪的目标。笔者以为,不动产能够成为贪婪罪的目标。首要,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则,贪婪罪的目标为公共资产,依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公共财产的规模作了界定,可见,“公共资产”是指以下四类资产:即国有资产、劳动大众集体一切的资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许专项基金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办理、运用或许运送中的私家资产。从上述规则看,不动产并没有被扫除在公共财产或许公共资产之外。其次,使用职务便当不合法侵吞公有不动产,具有实践可能性。在实践生活中,一个人完全能够通过诈骗手法,完成对别人一切的不动产事实上的占有,乃至是以产权改变挂号的方式完成“法律上”的占有。
对立不动产能够成为贪婪罪目标的理由是不动产不能移动,其一切权搬运有必要通过法定的挂号程序。可是资产的不合法占有并不有必要以资产在空间上发作位移为条件。不动产尽管具有不能移动的特色,可是不能移动并不影响其发挥财资产的效能,也不影响权力人对其行使权力。何况,有时行为人完全能够使用自己的职务便当条件采纳诈骗手法进行不动产权力挂号搬运。假如行为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采纳诈骗手法到产权挂号机关将归于单位的不动产不合法挂号到自己的名下,事实上,就完成了对单位不动产的不合法占有,其行为完全符合贪婪罪的构成要件。
详细到本案而言,吴某私自将镇政府一切的25间房子改变过户到自己名下,处理了产权证书,并由自己持有产权证书,明显具有不合法占有该房子的意图。尽管在外表他没有实践占有、操控,房子也没有发作位移,可是吴某完成了房子产权的变化,从法律上讲,对外房子的权力人是吴某而不是镇政府。也就是说,吴某将房子改变过户后贪婪罪现已既遂,之后将房子典当获取借款经商的行为是违法既遂后的处置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其后来惧怕告发,上交产权证书的行为,应视为违法后的悔罪体现,可在量刑时考虑,但不影响贪婪罪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