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小摊贩管理条例全文2019(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06:58
四川省政府正式出炉了《四川省食物小作坊、小运营及小摊贩处理法令(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网上揭露征求意见。首要针对的是食物小作坊以及小摊贩的处理问题。
四川省食物小作坊、小运营及小摊贩处理法令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则,结合四川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法令所称食物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出产运营场所,出产运营规划小,达不到食物出产答应条件的个别食物出产加工者。
本法令所称食物小运营,是指有固定运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略,出售食物或许供给餐饮服务(包含现场制售食物),达不到食物运营答应条件的个别食物运营者和从事群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个别食物运营者。
本法令所称食物摊贩,是指无固定运营门店,在划定运营区域和规则运营时段内,出售食物或许供给餐饮服务(包含现场制售食物)的个别食物运营者。
第三条【主体职责】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应当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和食物安全规范的要求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确保出产加工食物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和谐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的归纳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对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的出产运营活动实施监督处理。
卫生、工商行政处理、城市处理、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分,应当依法依照各自职责担任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的相关作业。
第五条【属地处理】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忙相关部分监督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的食物安全。
第六条【社会共治】各级人民政府经过奖赏、资金赞助、场所租金优惠等办法,鼓舞和支撑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和食物摊贩,改进出产运营条件和工艺技术,进步食物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能够一致规划建造食物小作坊会集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小作坊实施会集处理。
鼓舞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组成职业协会或许参加相关食物职业协会,发挥职业自律、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效果。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七条【存案挂号】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实施存案处理。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应当在从事出产运营活动30日内向地址地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提交下列存案资料:
(一)请求书;
(二)请求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法;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出产运营场所的合法运用证明;
(六)出产运营的首要食物类别或许业态。
从事群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则的资料。
会集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进场的食物小运营者实行处理职责,搜集进场食物小运营的存案资料,在食物小运营从事食物运营活动30日内报送地址地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存案。
第八条【存案查看】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自收到存案请求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完结方法查看。契合条件的,应当发放存案证;不契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存案证,并书面阐明理由。
存案证款式由省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一致规则。
第九条【存案证运用】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应当在出产运营场所显着方位张挂存案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公示食物添加剂运用状况等食物安全信息。
阻止转让、租借、出借、假造、涂抹存案证。
第十条【存案改动】存案信息发作改动时,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应当在3个作业日内向地址地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书面陈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及时更新存案信息。
第十一条【出产运营记载】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应当树立进货查验记载。相关记载、凭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物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清晰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阻止性规则】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出产运营食物应当契合国家规则和食物安全规范,并恪守下列规则:
(一)食物质料、食物相关产品契合国家规则和食物安全规范;
(二)用水契合国家规则的日子饮用水卫生规范;
(三)触摸食物的包装资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契合食物安全规范;
(四)食物出产运营人员应当坚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部分规则的有碍食物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触摸直接进口食物的作业;
(五)出产、出售、储存、运送和装卸食物的容器、东西、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坚持清洁,不得将食物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寄存、运送;
(六)食物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寄存,有契合规范的称量东西;
(七)依照国家规范和规则运用食物添加剂,食物摊贩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运用食物添加剂;
(八)出产运营的食物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阻止性规则;
(十)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食物小作坊
第十三条【树立条件】食物小作坊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出产运营的食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出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坚持安全间隔;
(二)具有相适应的出产设备、设备以及卫生防护设备;
(三)具有食物安全处理人员和确保食物安全的规章准则;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待加工食物与直接进口食物、质料与制品穿插污染,避免食物触摸有毒物、不干净物。
第十四条【种类约束】阻止食物小作坊出产加工下列食物:
(一)婴幼儿配方食物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物;
(二)宣称具有保健功用的食物;
(三)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物、罐头制品、果冻食物;
(四)选用传统酿造工艺以外的其他办法出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承受托付出产加工或许分装食物;
(六)食物添加剂;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则的阻止出产加工的其他食物。
市(州)人民政府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能够根据本地实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食物小作坊阻止出产加工的食物目录,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并报省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存案。
第十五条【包装标签】食物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从头出产以及改动出产工艺后出产的第一批食物,托付有资质的查验组织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并报原存案部分后方可出产、出售。
第十六条【包装标签】食物小作坊出产的食物,应当标明食物称号、成分或许配料表、出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物小作坊的称号、存案号、出产地址等。
食物小作坊出产加工的散装食物,仅限在本出产加工点出售。
第四章食物小运营
第十七条【树立条件】食物小运营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运营的食物种类、规划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坚持安全间隔;
(二)具有相适应的运营设备、设备以及卫生防护设备;
(三)具有食物安全处理人员和确保食物安全的规章准则;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加工流程,从事餐饮服务的要避免待加工食物与直接进口食物、质料与制品穿插污染,避免食物触摸有毒物、不干净物。
从事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只需契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则条件。
第十八条【种类约束】阻止食物小运营者运营下列食物:
(一)婴幼儿配方食物、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物;
(二)裱花蛋糕;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则的阻止出产运营的其他食物。
第五章食物摊贩
第十九条【固定规划】城市处理归纳行政法令部分或许市容环境卫生部分应当依照便利群众日子、合理布局的准则,统筹规划,在户外公共场所划定食物摊贩运营区域和规则运营时段,并向社会发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100米不得划定为食物摊贩运营活动区域。
第二十条【请求挂号】从事食物摊贩运营,应当向运营地址地的城市处理归纳行政法令部分或许市容环境卫生部分提出请求。
城市处理归纳行政法令部分或许市容环境卫生部分在收到请求后,应当根据请求人数和划定区域的货摊实践可包容数量,依照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经过抽签、摇号等方法予以组织,并向社会发布。
进入划定区域从事食物摊贩运营的,应当供给身份证明、居处、联系方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资料;城市处理归纳行政法令部分或许市容环境卫生部分应当记载运营者的名字、身份证号、住址、运营规模等信息,制发食物摊贩挂号卡,并在10个作业日内将挂号信息书面奉告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
食物摊贩挂号卡款式由省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一致规则。
第二十一条【挂号证运用】食物摊贩应当在其货摊显着方位张挂食物摊贩挂号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食物摊贩挂号卡不得转让、租借、出借、假造、涂抹。
第二十二条【出产运营条件】食物摊贩从事食物运营,应当契合下列规则:
(一)具有契合食物卫生条件的食物制造和出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搜集设备;
(二)触摸食物的用具、作业台面契合食物安全要求;
(三)出售散装直接进口食物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备;
(四)餐具依照规则清洗、消毒,因条件约束不具有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运用契合规则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许选用会集式消毒餐饮具;
(五)出产运营过程中应当坚持生熟阻隔,避免原辅资料、半制品、制品穿插污染;
(六)切配、制造、盛装食物的刀、案、容器等设备设备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阻止运用食物添加剂制造食物。
第二十三条【种类约束】阻止食物摊贩运营下列食物:
(一)婴幼儿配方食物、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物;
(二)裱花蛋糕;
(三)现制乳制品;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则的阻止出产运营的其他食物。
第二十四条【城市处理】 食物摊贩应当在划定的运营地址、运营时刻从事运营活动,不得影响路途晓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日子,恪守市容环境处理的相关规则,及时整理场所,坚持环境卫生、整齐。
如指定区域不再用作食物摊贩运营的,食物摊贩运营者应当合作挂号部分处理挂号卡刊出,并退出该运营区域。
第六章监督处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的监督处理归入食物安全年度监督处理方案,应当将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食物安全事端处置归入食物安全事端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部分职责】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依照年度监督处理方案组织展开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监督查看作业。
城市处理归纳行政法令部分或许市容环境卫生部分,依照本法令和市容环境卫生法令法规的规则,加强对食物摊贩的监督处理,依法查办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将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归入食物安全危险监测规模。
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树立健全食物安全监管网络,实行食物安全防范办法,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阻止,陈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城市处理归纳行政法令或许市容环境卫生部分,并合作处理。
第二十七条【初次查看和抽样查验】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在发放存案证后60日内,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进行现场监督查看。
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出产运营的食物进行定时或许不定时的抽样查验,并根据有关规则发布查验成果。
第二十八条【信誉记载】
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树立并揭露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出产运营者食物安全信誉档案,记载挂号信息、日常监督查看成果、违法行为查办等状况,并依法向社会发布。对有不良信誉记载的食物出产运营者添加监督查看频次,催促其自觉实行食物安全职责。
第二十九条【安全训练】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组织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物安全训练,催促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自觉恪守食物安全法令、法规。
第三十条【陈述职责】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的出产运营场所供给者发现涉嫌违法出产运营食物等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分陈述。
第三十一条【食物安全事端处理】发作食物安全事端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依照法令、法规以及食物安全事端应急预案的规则进行调查、处置。
发作食物安全事端的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应当当即采纳办法,避免事端扩展,封存有关食物以及质料、东西、设备等物品;发作食物中毒的,应当将中毒者及时送医疗组织救治。
食物安全事端发作单位、个人和收治病人的医疗组织应当当即向当地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卫生等部分陈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物安全事端隐秘、谎称、缓报,不得藏匿、假造、消灭有关依据。
第三十二条【废弃物处理】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在出产运营过程中发作的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处理,不得回流入食物加工、运营等环节。
第三十三条【投诉告发】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发布本部分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许告发电话等,承受咨询、投诉、告发。
对咨询、投诉、告发的核实和处理状况应当予以记载并保存。受理投诉、告发的部分应当为投诉人、告发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令职责
第三十四条【联接性规则】违背本法令规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已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则存案的法令职责】违背本法令第七条、第十条规则,食物小作坊或许食物小运营未按规则存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运营的食物,并能够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能够没收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则挂号的法令职责】违背本法令第二十条规则,未获得食物摊贩挂号卡,从事食物运营活动的,由县级城市处理归纳行政法令部分或许市容环境卫生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运营的食物,并能够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能够没收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则运用存案证的法令职责】违背本法令第九条第二款,转让、租借、出借、假造、涂抹存案证的,由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运营的食物,并能够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能够没收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则运用挂号卡的法令职责】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转让、租借、出借、假造、涂抹食物摊贩挂号卡的,由县级城市处理部分或许市容环境卫生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运营的食物,并能够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能够没收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并由原发证部分刊出挂号卡。情节严重的,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则公示食物安全信息的法令职责】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和食物摊贩违背本法令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未获得健康证明或许患有国务院卫生部分规则的有碍食物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触摸直接进口食物的作业;
(二)未公示存案证、挂号卡、健康证明、食物添加剂运用状况的。
第四十条【未恪守食物安全规范和相关规则的法令职责】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和食物摊贩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则的,由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缺乏一千元的,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物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出产运营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物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归于食物摊贩的,由原发证部分刊出挂号卡。
第四十一条【未恪守食物安全规范和相关规则的法令职责】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则的,由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缺乏一千元的,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物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物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归于食物摊贩的,由原发证部分刊出挂号卡。
第四十二条【未按规则出产运营的法令职责】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和食物摊贩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予以正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归于食物摊贩的,由原发证部分刊出挂号卡:
(一)未按规则实行进货查看、查验准则或许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出产出售台账的;
(二)运用未到达国家卫生规范日子饮用水的;
(三)食物添加剂未按规则寄存的;
(四)第一批食物未依照本法令第十五条规则进行查验和陈述的。
第四十三条【不契合出产运营条件的法令职责】已获得存案证或挂号卡的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和食物摊贩在查看中发现不契合本法令规则条件,持续从事食物出产运营的,由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停产歇业,期限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许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则条件持续从事出产运营的,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归于食物摊贩的,由原发证部分刊出挂号卡。
第四十四条【未恪守种类约束要求的法令职责】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和食物摊贩违背本法令第十四条、第十八条阻止出产运营规则的,由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和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食物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物摊贩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归于食物摊贩的,由原发证部分刊出挂号卡。
第四十五条【未按规则标示或许出售食物的法令职责】食物小作坊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规则,未在包装食物上标明相关信息,或许将散装食物在出产加工点以外出售的,由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
第四十六条【从业约束的法令职责】因违背本法令规则被刊出存案证、食物摊贩挂号卡的,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自处分决议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第四十七条【屡次违法的法令职责】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和食物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背本法令规则遭到责令停产歇业、刊出挂号卡或许从业阻止以外处分的,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停产歇业,直至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第四十八条【听证规则】食物药品监督处理等相关部分在作出责令停产歇业、撤消挂号卡、五千元以上罚款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
第四十九条【行政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分及其作业人员不实行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和食物摊贩监督处理职责或许在监督处理作业中,不严厉文明法令、作业作风松懈,违背规则收取、损毁、私分、截留资产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民事补偿优先规则】违背本法令规则出产运营的食物形成人身、产业或许其它危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出产运营者产业缺乏以一起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和交纳罚款时,先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集贸市场开办者未实行本法令规则的职责,发作食物安全事端,使顾客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职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收效规则】本法令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
四川省食物小作坊、小运营及小摊贩处理法令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则,结合四川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法令所称食物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出产运营场所,出产运营规划小,达不到食物出产答应条件的个别食物出产加工者。
本法令所称食物小运营,是指有固定运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略,出售食物或许供给餐饮服务(包含现场制售食物),达不到食物运营答应条件的个别食物运营者和从事群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个别食物运营者。
本法令所称食物摊贩,是指无固定运营门店,在划定运营区域和规则运营时段内,出售食物或许供给餐饮服务(包含现场制售食物)的个别食物运营者。
第三条【主体职责】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应当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和食物安全规范的要求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确保出产加工食物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和谐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的归纳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对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的出产运营活动实施监督处理。
卫生、工商行政处理、城市处理、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分,应当依法依照各自职责担任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的相关作业。
第五条【属地处理】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忙相关部分监督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的食物安全。
第六条【社会共治】各级人民政府经过奖赏、资金赞助、场所租金优惠等办法,鼓舞和支撑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和食物摊贩,改进出产运营条件和工艺技术,进步食物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能够一致规划建造食物小作坊会集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小作坊实施会集处理。
鼓舞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组成职业协会或许参加相关食物职业协会,发挥职业自律、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效果。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七条【存案挂号】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实施存案处理。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应当在从事出产运营活动30日内向地址地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提交下列存案资料:
(一)请求书;
(二)请求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法;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出产运营场所的合法运用证明;
(六)出产运营的首要食物类别或许业态。
从事群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则的资料。
会集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进场的食物小运营者实行处理职责,搜集进场食物小运营的存案资料,在食物小运营从事食物运营活动30日内报送地址地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存案。
第八条【存案查看】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自收到存案请求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完结方法查看。契合条件的,应当发放存案证;不契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存案证,并书面阐明理由。
存案证款式由省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一致规则。
第九条【存案证运用】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应当在出产运营场所显着方位张挂存案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公示食物添加剂运用状况等食物安全信息。
阻止转让、租借、出借、假造、涂抹存案证。
第十条【存案改动】存案信息发作改动时,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应当在3个作业日内向地址地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书面陈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及时更新存案信息。
第十一条【出产运营记载】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应当树立进货查验记载。相关记载、凭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物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清晰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阻止性规则】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出产运营食物应当契合国家规则和食物安全规范,并恪守下列规则:
(一)食物质料、食物相关产品契合国家规则和食物安全规范;
(二)用水契合国家规则的日子饮用水卫生规范;
(三)触摸食物的包装资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契合食物安全规范;
(四)食物出产运营人员应当坚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部分规则的有碍食物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触摸直接进口食物的作业;
(五)出产、出售、储存、运送和装卸食物的容器、东西、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坚持清洁,不得将食物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寄存、运送;
(六)食物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寄存,有契合规范的称量东西;
(七)依照国家规范和规则运用食物添加剂,食物摊贩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运用食物添加剂;
(八)出产运营的食物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阻止性规则;
(十)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食物小作坊
第十三条【树立条件】食物小作坊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出产运营的食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出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坚持安全间隔;
(二)具有相适应的出产设备、设备以及卫生防护设备;
(三)具有食物安全处理人员和确保食物安全的规章准则;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待加工食物与直接进口食物、质料与制品穿插污染,避免食物触摸有毒物、不干净物。
第十四条【种类约束】阻止食物小作坊出产加工下列食物:
(一)婴幼儿配方食物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物;
(二)宣称具有保健功用的食物;
(三)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物、罐头制品、果冻食物;
(四)选用传统酿造工艺以外的其他办法出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承受托付出产加工或许分装食物;
(六)食物添加剂;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则的阻止出产加工的其他食物。
市(州)人民政府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能够根据本地实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食物小作坊阻止出产加工的食物目录,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并报省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存案。
第十五条【包装标签】食物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从头出产以及改动出产工艺后出产的第一批食物,托付有资质的查验组织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并报原存案部分后方可出产、出售。
第十六条【包装标签】食物小作坊出产的食物,应当标明食物称号、成分或许配料表、出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物小作坊的称号、存案号、出产地址等。
食物小作坊出产加工的散装食物,仅限在本出产加工点出售。
第四章食物小运营
第十七条【树立条件】食物小运营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运营的食物种类、规划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坚持安全间隔;
(二)具有相适应的运营设备、设备以及卫生防护设备;
(三)具有食物安全处理人员和确保食物安全的规章准则;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加工流程,从事餐饮服务的要避免待加工食物与直接进口食物、质料与制品穿插污染,避免食物触摸有毒物、不干净物。
从事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只需契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则条件。
第十八条【种类约束】阻止食物小运营者运营下列食物:
(一)婴幼儿配方食物、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物;
(二)裱花蛋糕;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则的阻止出产运营的其他食物。
第五章食物摊贩
第十九条【固定规划】城市处理归纳行政法令部分或许市容环境卫生部分应当依照便利群众日子、合理布局的准则,统筹规划,在户外公共场所划定食物摊贩运营区域和规则运营时段,并向社会发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100米不得划定为食物摊贩运营活动区域。
第二十条【请求挂号】从事食物摊贩运营,应当向运营地址地的城市处理归纳行政法令部分或许市容环境卫生部分提出请求。
城市处理归纳行政法令部分或许市容环境卫生部分在收到请求后,应当根据请求人数和划定区域的货摊实践可包容数量,依照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经过抽签、摇号等方法予以组织,并向社会发布。
进入划定区域从事食物摊贩运营的,应当供给身份证明、居处、联系方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资料;城市处理归纳行政法令部分或许市容环境卫生部分应当记载运营者的名字、身份证号、住址、运营规模等信息,制发食物摊贩挂号卡,并在10个作业日内将挂号信息书面奉告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
食物摊贩挂号卡款式由省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一致规则。
第二十一条【挂号证运用】食物摊贩应当在其货摊显着方位张挂食物摊贩挂号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食物摊贩挂号卡不得转让、租借、出借、假造、涂抹。
第二十二条【出产运营条件】食物摊贩从事食物运营,应当契合下列规则:
(一)具有契合食物卫生条件的食物制造和出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搜集设备;
(二)触摸食物的用具、作业台面契合食物安全要求;
(三)出售散装直接进口食物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备;
(四)餐具依照规则清洗、消毒,因条件约束不具有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运用契合规则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许选用会集式消毒餐饮具;
(五)出产运营过程中应当坚持生熟阻隔,避免原辅资料、半制品、制品穿插污染;
(六)切配、制造、盛装食物的刀、案、容器等设备设备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阻止运用食物添加剂制造食物。
第二十三条【种类约束】阻止食物摊贩运营下列食物:
(一)婴幼儿配方食物、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物;
(二)裱花蛋糕;
(三)现制乳制品;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则的阻止出产运营的其他食物。
第二十四条【城市处理】 食物摊贩应当在划定的运营地址、运营时刻从事运营活动,不得影响路途晓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日子,恪守市容环境处理的相关规则,及时整理场所,坚持环境卫生、整齐。
如指定区域不再用作食物摊贩运营的,食物摊贩运营者应当合作挂号部分处理挂号卡刊出,并退出该运营区域。
第六章监督处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的监督处理归入食物安全年度监督处理方案,应当将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食物安全事端处置归入食物安全事端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部分职责】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依照年度监督处理方案组织展开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监督查看作业。
城市处理归纳行政法令部分或许市容环境卫生部分,依照本法令和市容环境卫生法令法规的规则,加强对食物摊贩的监督处理,依法查办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将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归入食物安全危险监测规模。
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树立健全食物安全监管网络,实行食物安全防范办法,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阻止,陈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城市处理归纳行政法令或许市容环境卫生部分,并合作处理。
第二十七条【初次查看和抽样查验】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在发放存案证后60日内,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进行现场监督查看。
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出产运营的食物进行定时或许不定时的抽样查验,并根据有关规则发布查验成果。
第二十八条【信誉记载】
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树立并揭露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出产运营者食物安全信誉档案,记载挂号信息、日常监督查看成果、违法行为查办等状况,并依法向社会发布。对有不良信誉记载的食物出产运营者添加监督查看频次,催促其自觉实行食物安全职责。
第二十九条【安全训练】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组织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物安全训练,催促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自觉恪守食物安全法令、法规。
第三十条【陈述职责】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的出产运营场所供给者发现涉嫌违法出产运营食物等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分陈述。
第三十一条【食物安全事端处理】发作食物安全事端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依照法令、法规以及食物安全事端应急预案的规则进行调查、处置。
发作食物安全事端的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应当当即采纳办法,避免事端扩展,封存有关食物以及质料、东西、设备等物品;发作食物中毒的,应当将中毒者及时送医疗组织救治。
食物安全事端发作单位、个人和收治病人的医疗组织应当当即向当地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卫生等部分陈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物安全事端隐秘、谎称、缓报,不得藏匿、假造、消灭有关依据。
第三十二条【废弃物处理】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食物摊贩在出产运营过程中发作的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处理,不得回流入食物加工、运营等环节。
第三十三条【投诉告发】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发布本部分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许告发电话等,承受咨询、投诉、告发。
对咨询、投诉、告发的核实和处理状况应当予以记载并保存。受理投诉、告发的部分应当为投诉人、告发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令职责
第三十四条【联接性规则】违背本法令规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已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则存案的法令职责】违背本法令第七条、第十条规则,食物小作坊或许食物小运营未按规则存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运营的食物,并能够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能够没收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则挂号的法令职责】违背本法令第二十条规则,未获得食物摊贩挂号卡,从事食物运营活动的,由县级城市处理归纳行政法令部分或许市容环境卫生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运营的食物,并能够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能够没收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则运用存案证的法令职责】违背本法令第九条第二款,转让、租借、出借、假造、涂抹存案证的,由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运营的食物,并能够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能够没收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则运用挂号卡的法令职责】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转让、租借、出借、假造、涂抹食物摊贩挂号卡的,由县级城市处理部分或许市容环境卫生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运营的食物,并能够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能够没收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并由原发证部分刊出挂号卡。情节严重的,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则公示食物安全信息的法令职责】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和食物摊贩违背本法令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未获得健康证明或许患有国务院卫生部分规则的有碍食物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触摸直接进口食物的作业;
(二)未公示存案证、挂号卡、健康证明、食物添加剂运用状况的。
第四十条【未恪守食物安全规范和相关规则的法令职责】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和食物摊贩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则的,由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缺乏一千元的,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物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出产运营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物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归于食物摊贩的,由原发证部分刊出挂号卡。
第四十一条【未恪守食物安全规范和相关规则的法令职责】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则的,由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缺乏一千元的,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物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物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归于食物摊贩的,由原发证部分刊出挂号卡。
第四十二条【未按规则出产运营的法令职责】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和食物摊贩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予以正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归于食物摊贩的,由原发证部分刊出挂号卡:
(一)未按规则实行进货查看、查验准则或许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出产出售台账的;
(二)运用未到达国家卫生规范日子饮用水的;
(三)食物添加剂未按规则寄存的;
(四)第一批食物未依照本法令第十五条规则进行查验和陈述的。
第四十三条【不契合出产运营条件的法令职责】已获得存案证或挂号卡的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和食物摊贩在查看中发现不契合本法令规则条件,持续从事食物出产运营的,由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停产歇业,期限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许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则条件持续从事出产运营的,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归于食物摊贩的,由原发证部分刊出挂号卡。
第四十四条【未恪守种类约束要求的法令职责】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和食物摊贩违背本法令第十四条、第十八条阻止出产运营规则的,由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和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食物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物摊贩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归于食物摊贩的,由原发证部分刊出挂号卡。
第四十五条【未按规则标示或许出售食物的法令职责】食物小作坊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规则,未在包装食物上标明相关信息,或许将散装食物在出产加工点以外出售的,由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
第四十六条【从业约束的法令职责】因违背本法令规则被刊出存案证、食物摊贩挂号卡的,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自处分决议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第四十七条【屡次违法的法令职责】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和食物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背本法令规则遭到责令停产歇业、刊出挂号卡或许从业阻止以外处分的,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停产歇业,直至其食物出产运营者、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物出产运营作业。
第四十八条【听证规则】食物药品监督处理等相关部分在作出责令停产歇业、撤消挂号卡、五千元以上罚款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
第四十九条【行政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分及其作业人员不实行对食物小作坊、食物小运营和食物摊贩监督处理职责或许在监督处理作业中,不严厉文明法令、作业作风松懈,违背规则收取、损毁、私分、截留资产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民事补偿优先规则】违背本法令规则出产运营的食物形成人身、产业或许其它危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出产运营者产业缺乏以一起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和交纳罚款时,先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集贸市场开办者未实行本法令规则的职责,发作食物安全事端,使顾客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职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收效规则】本法令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