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 依据其自认予以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04:25某房地产公司自行承认的居处地为门头沟区,而当开关厂以此为根据申述时,房地产公司又予以否定,前后矛盾。故门头沟法院日前对其提出统辖贰言的建议,予以驳回。
某开关厂与某房地产公司因买卖合同发作胶葛,诉至门头沟法院。被告房地产公司在辩论期内提出统辖权贰言,以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实行地或许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而其实践运营地址是在向阳区,合同实行地也在向阳区,故本案应由向阳法院审理。
经法院检查,房地产公司注册地为门头沟区,首要经营地和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向阳区。两边缔结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好交货地址为需方工地现场即向阳区。开关厂曾就同一现实,在向阳法院提申述讼,房地产公司以注册地为门头沟区为由提出统辖权贰言请求,为此,开关厂撤诉。
法院以为,被告房地产公司自行承认的居处地为门头沟区某乡,而当开关厂以此为根据申述时,房地产公司又予以否定,其建议前后矛盾,故对其提出统辖贰言的建议,应予以驳回。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合同胶葛提申述讼,由被告居处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法人以它的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处。在实践生活中,公司法人一般以它的注册地作为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居处地。假如当事人以其实践运营地与注册地相别离为由提出统辖权贰言,则需要对此供给依据,由法院进行检查后确认是否移交。